【海南律师】李武平律师代理某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颁证行政行为 合法性
【基本案情】 某市政府于20XX年XX月x日向第三人XXX颁发了XXX市农地承包权(20xx)第XXX号《经营权证》),承包地块登记中包括地块名称为“XXX’’,面积为XXX亩的土地。原告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李武平律师说法】
一、关于颁证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XXX村民小组与第三人XXX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自该合同成立生效之日起,第三人XXX依法取得涉案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为其颁发第X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是对第三人XXX取得土地承包权的登记确认,是被告履行法定职权行为。因此,被告颁证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颁证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
本案中,涉案颁证行为严格按照摸底调查、测绘制图、核查公示、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颁发权证等主要工作步骤进行,确权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因此,市政府颁发第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审理结果】
海南省XX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琼XX行初XX号
原告: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市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小组,
第三人:某某
原告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民小组)诉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及第三人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民小组)、第三人某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X月XX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村民小组的负责人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某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李武平,第三人某村民小组的负责人XXX,第三人XXX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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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市政府于2019年XX月X日颁发XXX号《经营权证》,将土地名称为“XXX”的XXX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到XXX名下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关于涉案土地的权属问题,XXX镇政府于2 0 XX年X月X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已明确认定涉案土地为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第三人XXX在申请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某村民小组和XXX村委会也对涉案土地的权属进行了确认。另一方面,原告XXX村民小组主张涉案土地为其所有,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均无法证明涉案土地所有权属于原告,也没有更有证明力的证据推翻《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的认定。某村民小组将涉案土地发包给某经营使用,属于其自治权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XXX号《经营权证》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到XXX名下事实清楚。
其次,被告某市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并将调查成果进行了公示,公示的内容中附有“地块分布图’’。在此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某某村民小组与XXX补签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建立健全了登记簿,经XXX镇政府初审,登记造册后,向某市政府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某市政府审核后依法向第三人XXX颁发了XXX号《经营权证>,其颁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因此,某市政府颁发XXX号《经营权证》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原告某村民小组的起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市政府依法向第三人某颁发XXX号<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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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 0个工作曰
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
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
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
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
(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 5个
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