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师】李武平律师代理某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

2022-03-30

【海南律师】李武平律师代理某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颁证行政行为 合法性

【基本案情】 某市政府20XXXXx日向第三人XXX颁发了XXX市农地承包权(20xx)第XXX号《经营权证》),承包地块登记中包括地块名称为XXX’’,面积为XXX亩的土地。原告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李武平律师说法】

一、关于颁证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XXX村民小组与第三人XXX20XXXXXX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成立生效之日起,第三人XXX依法取得涉案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为其颁发第X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是对第三人XXX取得土地承包权的登记确认,是被告履行法定职权行为。因此,被告颁证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颁证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

本案中,涉案颁证行为严格按照摸底调查、测绘制图、核查公示、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颁发权证等主要工作步骤进行,确权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因此市政府颁发第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审理结果】

海南省XX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琼XX行初XX

    原告: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市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小组

    第三人:某某

    原告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民小组)诉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及第三人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第三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XXX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村民小组的负责人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某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李武平,第三人村民小组的负责人XXX,第三人XXX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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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市政府2019年XXX日颁发XXX号《经营权证》,将土地名称为XXX”的XXX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到XXX名下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关于涉案土地的权属问题,XXX镇政府于2 0 XXXX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已明确认定涉案土地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第三人XXX在申请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村民小组和XXX村委会也对涉案土地的权属进行了确认。另一方面,原告XXX村民小组主张涉案土地为其所有,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均无法证明涉案土地所有权属于原告,也没有更有证明力的证据推翻《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的认定。村民小组将涉案土地发包给经营使用,属于其自治权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XXX号《经营权证》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到XXX名下事实清楚。

    其次,被告某市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并将调查成果进行了公示,公示的内容中附有“地块分布图’’。在此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某某村民小组XXX补签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建立健全了登记簿,经XXX镇政府初审,登记造册后,向某市政府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某市政府审核后依法向第三人XXX颁发了XXX号《经营权证>,其颁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因此,某市政府颁发XXX号《经营权证》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原告某村民小组的起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市政府依法向第三人颁发XXX<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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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 0个工作曰

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

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

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

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

(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 5个

工作日内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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