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代理著作权纠纷案

2018-05-02

【海南海口知识产权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著作权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

原告石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某集团公司

原告石某与被告海口某集团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下属海口某XX中心大楼的楼顶招商广告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摄影作品“XXXX”,被告此举既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事后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海口某客运中心楼顶的侵权广告牌、消除影响,在《海南日报》或者《南国都市报》显著位置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XXX元人民币、公证费XXXX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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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限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国都市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该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     被告应予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XXXXX元。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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