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23-12-07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琼交规字〔2023〕1号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局、省道路运输协会: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1〕85号),规范我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防范长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安全风险,省厅制定了《海南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加强省际客运班车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21〕85号)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有对开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由起讫地所在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 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工作人员应具有道路运输工程中、高级职称,其中至少有一名为道路运输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第五条 对于拟申请经营或延续经营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应提前30日向车籍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并对照附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对于已经进入市场、经营期限尚未届满的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隐患排查,发现其线路、车辆等考评指标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客运线路经营安全风险等级增加的,或者线路经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及时重新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第六条 评估工作遵循从严从紧、量化标准、综合评估的原则,安全风险评估指标分为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状况5个大项,按百分制进行风险评估,其中线路10分、车辆20分、从业人员30分、管理制度20分、运营现状20分。(详见附件《海南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评分表》)。


  第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划分为一般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评估累计扣分分值40分及以上的,或者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风险分类中,有一项扣分分值占该类总分40%及以上的,评为高风险;评估累计扣分分值介于20分至40分之间的,或者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风险分类中,有一类扣分分值介于20%至40%之间的,评为中风险;评估累计扣分分值20分及以下的,或者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全部风险分类扣分分值占该类总分20%及以下的,评为低风险。


  第八条 对于拟申请经营或延续经营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许可的参考依据。


  对于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在运营客运线路,评估结果为一般风险继续运营;评估结果为中风险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自行整改,要求企业进一步化解风险因素、降低风险系数,并加强跟踪监管;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线路经营者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评估为一般或中风险等级的按上述情形管理,再次评估仍为高风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吊销经营许可。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海南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评分表(略,详情请登录http://jt.hai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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