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2018-05-02

【海南刑事辩护律师】李武平为X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案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XX)OllXl刑初20XX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 20XX]1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XX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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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X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何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朝徒刑X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XXXX日至20XXXX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何X的违法所得XXXX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等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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