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贿罪辩护案

2018-05-02


【海南刑事辩护律师】李武平为张某受贿罪辩护案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XX)海南一中刑一初字第XX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XX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XX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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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系在国有公司中负责履行的公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监管工程招工现场管理、工程款审核拨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索要或者伙同他人索要财物共计XX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够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具有自首情节,故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XXXX日至2 0XXXX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X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是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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