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李武平律师案例】后诉旨在否认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李武平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本案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均指向涉案XXXXXX号三个铺面,原告后诉请求确认涉案收据无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旨在否定前诉裁判确认X、X、XX号铺面归XXX所有的结果。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审理结果】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1)琼9029民初XXX号
原告:洋浦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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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XXX
被告:XXX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洋浦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XXX、XXX、X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XXX、XXX、XXX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XXX、XXX、XXX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XXX、XXX、XXX不服,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X月X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96民辖终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公司的法定代理人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XXX、XXX、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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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第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基本相同。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是前案XXX与XXX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当事人,虽本案中被告增加了XXX、XXX,但不改变诉讼当事人的一致性,因为在一方当事人恒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数量增减交更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质上并没有改变,故本案的当事人与前案的当事人本质相同:第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虽然名为要求确认原告出具给被告的收据无效,但原告XX公司实际上仍是以其与被告XX之间存在的商铺投资为前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诉讼,即诉讼标的同为确认房屋所有权之诉。因此,本案诉讼标的与前诉诉讼标的本质上是相同的;第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原告在本案中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无效的收据已在XX案中由XXX将收据作为证据提交,并且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及再审裁定中均以涉案收据为依据予以认定XXX已依《铺面投资合同书》履行义务。现原告主张涉案收据所记载的款项其并未收到和使用,应认定为无效,实质上是对前案中认定铺面所有权关键证据予以否定,从而达到否定涉案铺面所有权归属XX的目的,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形。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已构成重复起诉。前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由于本案已受理,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X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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