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师】周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1)湘0 4 0 7民初XXX号
原告: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被告:XXX
被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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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XXX、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 0XX年XX月X日立案后,以原、被告间存在工程项目合伙关系,双方之间的合伙纠纷正在海南省XXX市人民法院审理,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可在海南省XXX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合伙纠纷处理完毕后另行处理为由作出( 2019)湘0 4 0 7民初XXX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周XX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本案依法应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为由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 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被告XXX、XXX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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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被告收取原告XXXXXXX元及支付明细无异议,但对案涉款项系借款还是合伙项目支出有争议。原告提供了XXX出具的借款单及转账时附言拟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三被告认为借款单为合伙项目中的记账凭证,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借条的形式没有严格的规定,被告出具的借款单系对之前一段时间借款的结算,且借款用途也没有写明系何项目,可作为借贷关系中的债权凭证。仅凭原、被告存在合伙关系不能排除借款的可能。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是合伙项目支出,系举证不能,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就合伙纠纷提出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原告请求被告XXX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与被告XXX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部分借款均是转入被告XXX的账户,被告XXX对被告XXX借款知情,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XXX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并非借款人,原告转入XXX账户的XXXXXXX元是应被告XXX要求,且附言备注为“XXX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XXX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自每笔借款实际支付时起计算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可视为对上述借款的催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 0XX年XX月X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对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笫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XX借款本金XXXXXXX元,并自2 0 XX年XX月X日起以XXXXXXX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XX元,财产保全费XXX元,共计XXX元,由原告周XX负担XXX元,被告XXX、XXX共同负担X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判决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
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
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
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
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
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
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
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
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入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
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