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凯法律顾问律师讲堂】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
(海口市国税局税务学堂讲稿)
主讲人:李武平 主任律师
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
序言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浪新闻中心联合调查显示:83.4%的人感觉作为纳税人“亏”,只履行义务没行使权利;39.0%的纳税人很焦虑,表示很想行使监督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12.3%的受访者对纳税人的权益比较了解,其余87.7%的人则处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点”的状态;80%的人从来没行使过纳税人的任何一项权益。
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拥有哪些权利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14项:(1)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税收监督权。(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12)税收法律救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作为一名执业18年的律师,下面我用有限的知识及实践中碰到的案例与大家探讨和介绍纳税人在遭遇税务行政处罚时如何运用14项权利中的“税收法律救济权”。
首先,通过以下两个我在实践中碰到的真实案例,向大家介绍纳税人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时了解 “税收法律救济权”的重要性、必要性。
[案例一] “垃圾大王”因税务问题,精神崩溃案
[案例二] 青年老板因税务问题,险身陷牢狱案
下面开始向大家介绍“税务行政处罚”。
一、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定义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 (一)警告;
• (二)罚款;
•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四)责令停产停业;
•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六)行政拘留;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
1、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
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2、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到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2、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下面开始向大家介绍“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
(一)什么是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救济权,即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税收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概述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管辖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四)申请人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五)被申请人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的行政复议属于前置程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的行政复议属于可选择)
七)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2)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八)复议申请的处理
(1)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2)受理
对符合法律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九)撤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十)行政复议决定作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限期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的决定;
(4)责令赔偿的决定。
十二)复议决定的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
(1)案例一:
正在行政复议的案件不能向法院起诉
2002年5月20日,个体工商户王某因销售商品向客户开具收据而被当地县国税局处以1000元的罚款。王某不服,遂向市级国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2002年5月24日受理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但至2002年7月15日尚未作出复议决定。王某听说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便于2002年7月16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税务行政诉讼,区法院在得知王某已向市国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况后,决定不予受理。王某为此感到不解,认为法院有意袒护国税局。因此来信询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件点评】
从上述案例情况来看,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对有关行政复议的某些法定程序不明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案例中,王某选择了前者。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税发[1999]17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复议机关未作出延长复议期限通知时,一般的复议期限应该为从受理复议申请当日起的60天内。
所以,按照上述的法定的程序,王某应等待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若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期满市国税局未作出复议决定时(7月24日之后),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上述案例中区法院在得知王某已向市国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况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的,并不存在偏袒国税局的情况。
四、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定义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受理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实际生活中,税务行政争议种类多、涉及面广,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诉诸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界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便于明确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间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方面的分工和权限。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除受《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外,也受《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制约。具体说来,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具体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具体地规定了行政诉讼管辖的各类和内容。这对税务行政诉讼当然也是适用的。
具体来讲,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指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的对象来确定管辖法院。税务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指: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二是移送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日协商不成的,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原告:叶家明。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国家税务局(下称新华区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张文平,局长
自1998年7月1日起,新华区国税局对在新乡市金利来购物中心经营的尚未建立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叶家明)由实施“定期定额”的税款征收方式改为实施“自行申报,内部评估”的税款征收方式。2000年3月和4月,金利来购物中心的一些个体工商户(包括叶家明)未按新华区国税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2000年2月和3月税款,在新华区国税局先后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后,叶家明向被告申报缴纳了所属税款,新华区国税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其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叶家明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了滞纳金。2000年3月至4月,新华区国税局按照河南省国税局[1998]137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叶家明所属税款的申报缴纳进行核定,发现叶家明申报经营收入较以往大幅度下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新华区国税局向叶家明送达了《应纳税款核定书》,对叶家明所属税款进行核定,在新华区国税局申报缴纳了差额税款后,新华区国税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处罚了叶家明。
叶家明因不服新华区国税局2000年4月实施的征收税款及加收滞纳金行为,以重复征收和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为由,曾依法向新乡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要求依法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进行核定,退出重复征收和多征收的税款及滞纳金并赔偿经济损失,新乡市国家税务局于2000年8月18日以新税复决字[2000]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新华区国税局对叶家明所确定的自行申报,内部评估的税款征收方式,并维持了新华区国税局作出的征收税款及加收滞纳金行为。叶家明不服,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按“自行申报,内部评估”方式征收税款的行为违法,撤销被告2000年3月至4月对原告采取的相关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和处罚行为。
【案件点评】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叶某是对新华区国税局征税的具体行为不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征税的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叶某先以重复征收和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为由,依法向新乡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新乡市国家税务局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六、税务行政赔偿
(一)税务行政赔偿定义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财产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取得赔偿
(二)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
(3)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4)税务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害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越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
(6)其他违法行为。
(三)赔偿请求人
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要求行政赔偿的受害人。
(四)赔偿义务机关
(1)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地方税务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五)申请赔偿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六)税务行政赔偿提起方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七)作出赔偿决定期限
负有赔偿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赔偿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采取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原则。
案例分析
违法行政,国税局赔偿纳税人
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所有1999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10日缴纳上月税额),打算在12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1999年12月税款1200元的可能。该税务所于12月5日向B下达了限12月31日缴纳12月份税额1200元的通知。12月27日,该税务所发现B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B价值约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1999年12月31日11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12月份应纳税款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2000年1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受冻,损失水果价值500元。B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是否已冻,水果受冻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理采。而后,B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
[讨论问题]
(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2)个体工商业户B能否获得赔偿?
[分析]
(1) 该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违反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也就是说,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二,越权执法。《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本案中该税务所向B下达扣押文书是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显然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第三,执行不当。其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该税务所执行扣押行为时只有税务人员李某一人,协税组长虽可协助税务人员工作,但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其二,在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友下简称物品)时应对被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对被扣押物品的现状进行确认,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税收征管法》中虽没有明文规定,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3条关于扣押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执行扣押时应掌握扣押物品的质量(现状),因此有必要对所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其现状进行确认,这是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只有这样才能分清责任,避免纠纷。其三,未妥善保管被扣物品。
第四,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超过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本案中,该税务所向B返回所扣押的商品是在该税务所收到B缴纳税款后的52小时之后,违反了上述规定。
(2)纳税人B可以获得赔偿。《税收征管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4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七、文本格式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自然/法人)
申请人:姓名 年龄 性别 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被申请人: 名称 地址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行政诉讼起诉状格式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 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 __ 工作单位:__ __ 住所: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份。
(三)税务国家赔偿申请书格式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或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商个体户,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书证_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____份
4.证人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八、相关法律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
九、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