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务院文件完善股东投票机制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落实国务院文件完善股东投票机制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6月6日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今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九项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修订。

   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在修订《股东大会规则》时,进一步完善股东投票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同时,引导上市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披露规则。

   据此《意见》,还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年报准则》及《半年报准则》等。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先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在《年报准则》和《半年报准则》中分别新增“优先股相关情况”一节,专项披露有关优先股的发行、上市、回购等规定。

   证监会除修订上述规范性文件外,本次集中修订的还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季报规则》、《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

   在这些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中,除关于完善投票机制还有以下特点:明确优先股股东权利,细化股东行权机制,比如为保证优股股东在被欠付息时能够有效维权,修订后的《章程指引》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可以恢复表决权,直至公司根据章程足额支付所欠股息;细化股东权益类型,完善并购重组规则。比如,在修订后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明确: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可针对优先股和普通股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等。

   另外,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对照证监会2013年1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修订后的《章程指引》中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说明现金分红政策,健全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记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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