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澳门新刑诉法凸显四个亮点
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澳门新《刑事诉讼法典》凸显了四个亮点。为了增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优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革新特别诉讼程序、简化审判制度和完善上诉制度。
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
关于增加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11个内容:(一)强制给予失明人士及未成年人辩护人的援助;(二)依职权指定辩护人;(三)为诉讼主体提供查阅笔录的副本;(四)将嫌犯为非本地居民的诉讼案件定性为紧急程序;(五)因翻译或转录延长诉讼期间;(六)判决等须通知嫌犯、辅助人、民事当事人以及其辩护人或律师;(七)当辅助人及民事当事人更改地址时须通过申请或邮寄方式告知有权限当局;(八)明确订定可以进行住所搜索的时间。现行规定下,日出前、日落后禁止住所搜索,以保障私人生活的隐私。新法将上述时限明确为不得在晚上九时至早上七时之间进行住所搜索,藉此避免执法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时间解释;(九)延长多个诉讼期间。新法规定,书面答辩期间、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期间及作出相关答辩的期间以及提起上诉的期间和对上诉作出答辩的期间,均由原来的十日延长至二十日,给予诉讼当事人充分的时间为辩护作准备;(十)庭上强制录音或影音录影。新法规定,在法庭上进行听证时,法院必须将诉讼参与人的口头声明通过录音或影音录影进行记录,而无须诉讼参与人为此提出声明。庭审时强制进行录音或影音录影有助于进行上诉;(十一)就事实事宜说明理由。新法还规定,在判决书的理由说明部分,法官不仅须列出经证明或未经证明的事实以及以扼要但尽可能完整的方式阐述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上及法律上的理由,还须就用作形成法官心证的事实或经审查及衡量的证据作阐述。
革新特别诉讼程序
在革新特别诉讼程序方面,为了让特别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充分发挥其提高诉讼效率的优点,新法适当放宽简易诉讼程序和最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优化最简易诉讼程序的流程。与此同时,新法亦增设一个新的特别诉讼程序——简捷诉讼程序,将各类型的案件适当分流处理,务求达至诉讼快捷的目的。
简单而言,简易诉讼程序是个“即捕即审”的程序,一般情况下,简易诉讼程序的听证须于拘留后48小时内展开。新法将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使被司法当局或警察实体之外的人进行现行犯拘留的嫌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时,可以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判。
新法规定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下:1、嫌犯在现行犯的情况下被拘留;2、涉及可科处最高限度不超逾三年徒刑,即使并科罚金的犯罪;3、嫌犯作出犯罪事实时已年满十八岁;4、听证可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展开(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简捷诉讼程序可以被视为简易诉讼程序的补充程序,使不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的案件仍能以特别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新法规定简捷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1、最高限度不超逾三年徒刑即使并科罚金的犯罪,或仅可科罚金的犯罪;2、有简单和明显的证据,且能有充分迹象显示犯罪的发生及犯罪行为人为何人的案件。
最简易诉讼程序是由检察院与嫌犯“磋商”建议的制裁以及由检察院与嫌犯、受害人和因嫌犯所造成的损害而具有正当性以民事方式被诉的人“磋商”损害赔偿。最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如下:1、涉及可处以最高限度不超逾三年徒刑即使并科罚金,或属仅可科罚金的犯罪;2、只要取得辅助人同意,适用于自诉的案件;3、检察院认为在案件中应具体科处非剥夺自由的刑罚或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4、检察院作出最简易诉讼程序的申请,是经听取嫌犯的意见后依职权作出或由嫌犯主动向检察院提出而作出。
简化审判制度
在简化审判制度方面,新刑事诉讼法改良了导致诉讼程序延长的听证押后制度。例如新法规定审讯因嫌犯缺席而押后的情况最多只能出现两次,并在嫌犯第二次缺席审讯后,通知其新指定听证日期时,须告诫嫌犯如再次缺席则会在其无出席的情况下审讯;对嫌犯无出席审讯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规定,也作出了修改等。
另一方面,新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辅助人、民事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缺席不导致审讯押后,如缺席人士对案件作出良好裁判属必要,法官可押后听证,但法官须先询问已到场的证人以及听取已到场的辅助人、鉴定人或民事当事人的证言。
完善上诉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上诉制度,尤其按法律界专业人士的反映,延长了提起上诉的期间,并修改属口头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同时还分别调整裁判书制作人的权限,减少评议会审理的事宜以及限制开庭审理上诉的情况。
新法旨在确保上诉人的上诉权的前提下,在合理范围内提高诉讼效率。一、新法将提起上诉的期间及对上诉作出答辩的期间延长至二十日。与此同时,因应诉讼的实际情况改善了就口头判决提起上诉的计算方法。二、容许在上诉理由阐述不足时补正,减少驳回上诉的情况。三、扩大裁判书制作人作出决定的权限及减少上诉中由评议会审理的事宜。新法给予裁判书制作人更大的权限,使裁判书制作人有权在初步审查后,对一些令上诉不能再继续进行的事宜作出简要裁判,并取代现行由评议会就这些事宜作出审判的规定,以减少原来须由评议会审理的事宜。四、减少以听证方式对上诉进行审判的情况。另一方面,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听证,新法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由评议会审判,无须在上诉中开庭审讯。□彭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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