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修改兵役工作条例义务兵家庭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法制日报讯 记者霍仕明见习记者韩宇“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家庭优待和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前不久审议的《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对义务兵待遇、义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98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先后进行了3次修改,士兵征集和退役安置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导致《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的少数条款与上位法出现了不一致现象,且有些内容已不适应辽宁省兵役工作的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对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辽宁省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省军区副参谋长阮昆仑在作草案说明时说。

  关于义务兵优抚待遇方面,草案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地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特殊优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烈士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颁发统一制式的光荣牌,制式标准由省民政部门制定。

  草案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在职人员转正定级、调整工资等待遇;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鼓励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安排适当比例的工作岗位,择优录用退役士兵。

  草案还规定,义务兵退役后,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市、县人民政府发给经济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家庭优待和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逐步提高标准,缩小城乡差额,并达到城乡统一标准。省财政可以对各市给予补助。

  关于义务兵责任义务方面,草案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逃避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体检等活动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在体检过程中伪病逃避征集的;三、让他人冒名顶替应征入伍的;四、入伍后因思想消极原因或者伪病被作为退兵处理的。

  草案还规定,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两年内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和复学、复读资格;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为其调资晋级,并给予处分。应征公民因有第一、二、三项行为被处罚后,依然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正凯编辑:Che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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