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修改非公办法征求意见 年报披露不设时限要求

法制日报北京12月16日讯记者周芬棉 证监会今日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其转让场所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一同成为股票公开交易转让的场所。

  管理办法删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限性要求,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披露时间。同时,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功能,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

  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对于依法需要证监会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证监会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且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删除小额融资豁免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定向发行豁免核准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证监会备案,改为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自律管理。调整股票登记存管要求,强调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票,必须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而对于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则未做强制要求。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正凯编辑:Che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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