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0家景区实行门票价格优惠”以及“平均优惠幅度约20%”,是一种模糊的表述,不足以让公众看清楚相关景区是否依法办事。只有详细对照旅游法相关条款,逐一审视每个景区的门票价格及收费项目,才能真正看出景区管理方对待旅游法的态度
□冯海宁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的消息,为贯彻落实旅游法,营造良好的旅游价格环境,降低群众旅游成本,近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部署,在国庆节期间推动全国约1400家景区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平均优惠幅度约20%(9月27日新华网)。
这不是景区门票价格第一次集体优惠。去年国庆节之前,发改委曾宣布部分景区门票降价,大概涉及180家景点。今年“五一”之前,发改委又宣布全国1200余家景区门票实行优惠。这两次景区门票价格优惠,在获得肯定的同时也暴露了不少问题,比如,知名景区很少降价,有的景区门票价格先涨后降。
这次宣布门票价格优惠的景区数量显然比以往任何一次都多,而且一些知名景区如山西五台山和云冈石窟、福建武夷山、江西庐山、湖北神农架和武当山、广东丹霞山、海南天涯海角、四川黄龙、贵州黄果树、云南石林和香格里拉等景区均在优惠之列。之所以如此,显然与旅游法10月1日起施行有关。
多年前,国家发改委就在极力干预景区门票涨价,2007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然而,“三年不涨”却变成了“三年必涨”。可见行政禁令效果不理想,而旅游法效果似乎要好一些。
这次1400家景区实行门票价格优惠,显然是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景区管理者积极落实旅游法的一种体现,通过营造良好的旅游价格环境,既能彰显有关方面对待旅游法的态度,也能让公众看到旅游法实施带来的好处。这就是法律的价值,具有一般政策规定所不具备的作用。
不过,旅游法的实施效果不能只看开头,还要看整个实施过程。从这个角度而言,景区门票价格优惠,不能仅限于国庆节期间或其他节假日期间,还应该体现在平时。而且,笔者认为,对于这次1400家景区实行门票价格优惠举措,也要理性看待、科学评价,评价依据就是旅游法。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景区票价进行了专门规定,比如,该法律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那么,公众想知道这1400家景区在门票价格优惠的同时,有没有变相涨价的行为?值得有关方面逐一调查。
该法律还规定: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这一条规定是否落实,也值得追问。因为某些收费项目是否已经收回投资成本,只有地方政府和景区管理者最清楚,而公众并不清楚,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对所有景区收费项目的投资成本和收益情况进行逐一调查审计。
也就是说,“1400家景区实行门票价格优惠”以及“平均优惠幅度约20%”,是一种模糊的表述,不足以让公众看清楚相关景区是否依法办事。只有详细对照旅游法相关条款,逐一审视每个景区的门票价格及收费项目,才能真正看出景区管理方对待旅游法的态度。
目前我国有大大小小的各类景点景区上万个,究竟有多少景区严格按照旅游法规定制定票价?显然是公众很关心的一个问题。虽然在旅游法实施之际1400家景区有积极表现,但不足以消除公众疑问。而对价格主管部门而言,落实旅游法任重而道远,1400家景区门票优惠只是落实旅游法的第一步,甚至只是表象。
|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 |
正凯编辑: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