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文章来源:法律百科·律师在

官方网址: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维权在线

海南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网

海南建设工程律师网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