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上午,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洗涤、垂钓等活动行为。
《条例》共六章48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江河流域上下游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条例》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有禁止行为的,责令整改、并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造坟墓的,处以每个墓穴一万元罚款;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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