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对外经济贸易部

文  号:[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374号

发布日期:2006-03-17

执行日期:2006-03-17

失效日期:2001-11-16

  根据国务院部署,股份制试点将积极、稳步进行,并将采用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方式吸收外资,为使这项工作稳妥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吸收外资,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新形式,目前国家尚无健全法律,各试点地区的经贸部门应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搞好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凡设立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内现有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都属于利用外资,各地经贸部门都应依据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审查其合同、章程。

  现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进行资产评估,经过审计,修改原合营合同和章程,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因目前股份制试点工作刚刚开始,除上海、深圳两市外,凡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均须报经贸部审批、确认是否可享受(可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核发批准证书。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及上海、深圳两市证券管理规定办理。

  三、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目前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凡属下列行业的,不能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期限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

  四、我部正在拟定中外股份公司规定,各地在股份制试点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对外经济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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