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筑工程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案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初字第5号
原告:海南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XXX纸业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XX公司)与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XX公司)、海南XXX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1 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长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韩军、林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后本院应被告江苏XX公司的申请,决定审判员廖长荣回避,依法另行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韩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远帆、王文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分别于2 0 1 4年1月2 1日、2 01 4年5月2 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及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江苏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XX及被告XXX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 0 08年6月3 0日,被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XXX纸公司签订《XXX车间A标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XXX纸公司将“XXX车间A标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江苏XX公司承建,工期2 7 0天,以2 0 0 8年4月2日起至2 0 0 8年1 2月2 7日止。2 0 08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江苏X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江苏XX公司将承建的“XXX车间A标土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尔后,原告依约以被告江苏XX公司的名义进场施工。因全球经济衰退,被告XXX纸公司决定将文化纸机项目的投资脚步放慢,2008年9月19日,被告江苏XX公司应被告XXX纸公司要求,通知原告暂停施工,造成原告不能继续进行后续施工。2 0 09年5月1 9日,被告XXX纸公司通知于2 0 09年6月1日前复工。因二被告的原因,该合同最后终止。根据被告江苏XX公司于2 0 09年1 2月3 0日出具的《XXX车间A标土建工程款收付清单》,本工程二被告最终结算价为1 2,252,304元(不包含工程停工损失赔偿费),扣除按合同规定的总价1 0%(所有工程管理费及所有工程税金)1,2 2 5,2 3 0元及已付的7,8 3 3,2 6 9元(其中代扣转付款项1,478,822元,直接支付款项6,354,447元),被告江苏XX公司还欠原告工程款3,1 9 3,8 0 5元,应赔偿因工程停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7 2 2,0 5 0元。原告认为,二被告拖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原告有权向其主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承担利息损失及承担工程停工的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3,1 9 3,8 0 5元及该款自2 0 1 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原告工程停工损失赔偿款5,7 2 2,0 5 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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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吉海南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XXXXXXX元及该款的利息(从2 0 1 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海南XXX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工程价款人民币XXXXXXX元范围内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海南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XXX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4,2 1 1元,按原告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收取3 2,3 5 0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军
代理审判员:刘远帆
代理审判员:王文丽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