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知识产权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技术转让费用。被上诉人海南某食品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等担任本案代理人,李武平律师在认真理清双方签订的合同义务,以及充分了解案情后,提出的上诉人林某具有先履行合同义务及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权主张被上诉人支付技术转让费的意见,得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采纳,驳回上诉人林某的主张。本案胜诉。
【审理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琼知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XX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X因与被上诉人海南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食品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 0 1 3年1 2月1 0日作出的( 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 0 1 4年2月2 0日受理了本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英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俊华、王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3月1 1日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附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由杨倩担任。上诉人林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XX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经依法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林X与XX食品公司谁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二、XX食品公司是否应当向林X支付转让费和技术指导费,费用多少。
第一、关于双方谁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首先,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林X应在协议生效的第一年内把转让的技术、配方、工艺和专利技术全部转交给XX食品公司,让其完全掌握上述技术;XX食品公司出具给林X的关于至2 01 2年年底按合同履行付足XXX万元技术指导费的《承诺书》中,也有关于林X应履行交付技术配方、转让专利义务的约定。因此,XX食品公司2 0 1 2年1 2月底支付林X,XX万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协议生效的一年内把技术配方和专利交付给XX食品公司。现XX食品公司已交付X万元定金,林X应按约定于一年内交付有关工艺流程、技术配方等资料。其次,关于林X是否已交付工艺流程、技术配方的问题。林X2 0 0 7年2月2 8日提交的香蕉汁、香蕉酱、速溶香蕉粉产品的专利申请于2 0 1 3年X月XX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以本人名义提交的西瓜汁、木瓜汁及橄榄汁的专利申请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初步审查,尚未获得专利。林X认为XX食品公司可通过其《工作任务单》证明的报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开信息获取相关技术配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开的资料能否制作出相应的产品。因此,林X主张已交付协议项下的技术说明、工艺流程及技术配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林X应在收到XX食品公司X万元定金后,先按协议约定交付相关技术资料及配方,方可请求相应的转让费和披术指导费。
第二、关于XX食品公司是否应当向林X支付转让费和技术指导费,费用多少的问题。如前所述,林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交付全部的技术资料并让XX食品公司完全掌握上述技术。其转让专利申请权的香蕉产品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而以自己名义申报的西瓜汁、木瓜汁和橄榄汁技术尚未通过实质审查,也未按合同约定转让给XX食品公司,因此其要求技术转让费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虽然林X已获聘担任XX食品公司的总工程师,但《工作任务单》中载明撰写的报告仅用于答复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审查意见,也未能证明凭该报告内容可以做出相应的技术产品。林X对其是否进行过技术指导、指导的时间及内容均末完成证明责任,因此其要求技术指导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 0 0元,由林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英华
代理审判员 高俊华
代理审判员 王 好
二O-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