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代理原告陈XX离婚主张子女抚养权及分割千万家产案


婚姻家庭案例分析
作者:李武平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XX与被告XX于90年代在广东省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尚未成年。原告XX与被告XX结婚后,放弃稳定的工作,与被告XX下海南共同创业。但是随着经济的好转,因被告XX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对小孩及妻子不关心,甚至重婚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XX无奈,聘请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武平代理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及收集相关证据向海口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
2、子女XX由原告XX抚养,被告XX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万元。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将原被告在XXXX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及权益进行分割,由原告享有该公司50%的股权及权益。(股权总价值1000万元,具体以评估为准)。
4、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即分割在被告名下位于广东省XX县XX的房产,
5、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分割在被告名下的琼XX小轿车归原告所有,琼XX小轿车归被告所有。
6、判令被告因家庭暴力过错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原告保留对被告涉嫌重婚罪另案诉讼)。
【本案焦点】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三子女应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问题?
3、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4、被告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费问题?
【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XX与被告XX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判决离婚。
二、婚生子女应由原告XX抚养,被告XX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万元。
三小孩从出生一直由原告亲自抚养和教育,与原告具有深厚的感情。相反,被告长期对小孩不闻不问,不关心小孩的生活、学习情况,且被告与其他女人在外生育小孩,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小孩造成沉重的心灵创伤,其不宜作为小孩的抚养人。另外,三个小孩也明确表示,他们深爱他们的妈妈,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代理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婚生子女应由原告XX抚养。三个小孩现在均在上学接受教育阶段,往后还需要继续深造,他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还需一大笔费用,被告收入丰厚,从其拥有的公司、多辆高档车辆的情况可以看出,300万元三个小孩的抚养费对被告来说是合法合理的并且被告有条件一次性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和第 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的规定,原告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三、被告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
四、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创办了XXXX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继续经营XXXX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选择退出,由被告折价补偿该公司50%的股权及权益给原告(具体折价补偿款以评估为准)。
五、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长期对原告采取的家庭暴力。另外,被告在外与他人重婚并生育有小孩。被告的上述行为造成原告长期精神痛苦,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代理人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保留追究被告涉嫌重婚罪的权利。

【调解结果】本案在李武平律师努力及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与被告离婚,三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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