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拐卖儿童的救助保护法律问题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李武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人口流动性的日益增大,以及对儿童看管不力,拐骗、拐卖、抢夺儿童案件层出不穷。中国每年有多少人失踪,国家没有公布过具体的官方统计数字。
据统计,被拐卖的儿童大致有几种去向:被贩卖给需要孩子的家庭;被低价贩卖给职业乞丐,成为他们的乞讨工具;被贩卖给其他非法组织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因健康不佳或没找到买主沦落为流浪儿童;甚至被贩卖到国外。被拐卖儿童遭受到身体和心理上的巨大侵害,拐卖行为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在特别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背景下,独生子女的丢失,家庭承受着不能承受之痛,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坚决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对被解救儿童的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纵观我国近三十年的打拐行动,连续多次对拐卖儿童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一些地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依然猖獗,犯罪特点也悄然发生变化,犯罪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对此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在此,对我国当前被拐卖儿童犯罪现状进行了检视与反思,提出了一些救助保护法律问题的建议,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被拐卖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工作。
一、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在我国,虽拐卖儿童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但严重程度不一,总体趋势是由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向东部南部沿海发达地区蔓延。社会背景不断变化,拐卖儿童的犯罪特点也随之发生变化:
1、 当前拐卖犯罪的突出特点是跨区域流窜作案,涉及拐、骗、转、运、销等多个环节,拐卖儿童行为已经从单独作案,亲戚搭伙的方式向犯罪团伙化转型,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成员构成复杂,组织成员以女性为主,拐卖犯罪的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其具有完整的利益链条,成熟的操作模式。
2、 亲生父母或家中亲戚拐卖儿童的案件比例上升,有超过50%的比例是亲生父母或家中亲戚所为。
3、 为了逃避侦查,拐卖儿童犯罪形态向团伙化转型,通过内部分工、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拐卖行为多次转手等方式,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
4、 由于我国人口流动迅速猛增,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员居住管理混乱,由于受到自身的经济条件限制,流动人口儿童入托率低,加上忙于生计,缺乏对孩子有效的看护,导致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
5、 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暴力手段转变,犯罪的恶性程度升级。
6、 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有上升趋势。
二、拐卖儿童犯罪原因分析
拐卖儿童犯罪作为世界上增长最快、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年利润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贩卖业。拐卖孩子的成本就是些交通费、住宿费,而带来的利润却在数十倍以上。我国近三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艰苦的打拐努力仍无法遏制拐卖儿童犯罪上升的趋势,这不得不促使我们进行反思,应该采取怎样有效的犯罪对策。犯罪的存在是客观的、复杂的,也是长期的,而犯罪原因往往也是客观的、复杂的、多元的,它是各种致罪因素相互作用,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多角度多变量的罪因系统。打击和预防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针对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客观性和多元性,犯罪对策的采用也必须采用综合的、多视角的方法,不能只重视了治理而忽视了预防,或只强调了预防而忽略了治理,要两脚并行,而不能单腿走路,这样才能走的又稳又快。
1、 在我国,一些地方农村地区“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儿女双全”等封建思想和错误观念根深蒂固,农村养老、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出于对农村老人生活缺乏照料的堪忧等,形成了需求旺盛的买方需求,这是拐卖犯罪屡打不绝的根本原因。
2、庞大的买方市场所带来的巨大利润,也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3、法制观念淡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滞后。许多收买者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犯罪,甚至在福建、山东、广西的一些农村地区,买孩子已成为一种习惯。同样,很多被拐卖儿童的父母反拐防拐意识淡薄,没有认真履行看管职责。
三、目前我国被拐卖儿童救助保护模式
多年来,我国从完善反拐立法、强化综合治理、完善打拐救助机制、加大救助机构建设等方面,大力推进被拐卖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1、法律框架。
(1)目前已形成了以《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救助保护被拐卖儿童的法律框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侦破和惩治力度。
2、强化综合治理,完善打拐救助机制。
(1)2007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 2012)》,成立了由公安部、民政部等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反拐工作,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的实施,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在对被拐卖儿童现状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被拐卖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部署战略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2)2009 年,公安部同时建立了“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 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 失踪儿童DNA 数据库”。
(3)2010年7月19日,公安部要求提升打拐专项行动力度,凡儿童少女失踪被拐,一律列为刑事案件,成立专案组。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制”。“一长”就是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要担任专案组长,“三包”就是专案组长要对案件侦办、查找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被害人家庭工作全程负责到底。
(4)2011年6月起,在全国实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打破警种界限和常规做法,调动一切警务资源,快速查找失踪儿童。
(5)全国公安系统实施的“天网监控系统”工程,也为拐卖儿童的救助提供了许多宝贵线索。
(6)2010年,公安部分别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妇联建立了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妇女儿童信息通报核查机制。
3、救助机构的建设方面,我国不断加大对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的建设投入。
(一)我国被拐卖儿童救助保护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1、我国《刑法》第241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其第六款则又强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从社会效果角度分析,目的在于鼓励收买者释放被拐卖儿童,减少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阻力,切实保障儿童权益,特别是在普法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较窄的前提下。但在实践中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更为猖狂的背景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起到了削弱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效果,导致杜绝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立法目的无法得到实现:
(1)虽说收买者不是拐卖儿童的犯罪主体,但收买者的需求是拐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动力,收买者同时也是买卖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如果环节缺失,买卖链条就此中断。可见,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当之大,也是拐卖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2)在实际案例中,只有1.48%的被拐卖儿童是由政府其他行政机关或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发现解救,或者犯罪人主动交出的,所占比例极低。绝大部分是由公安机关一家采取专项行动或者结合群众举报对被拐卖儿童实施救助,其比例占97.78%。实际中也没有发挥其社会效果和实现立法目的。
2、《刑法》第242 条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解救被拐卖人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违法“成本”过低,往往会出现村民聚众有恃无恐地打砸、扣押解救用车辆、器械,甚至将解救人员的枪械围缴等恶劣现象。
因此,待普法进一步深入、全社会都认识到收买儿童为法律所不容时,应当修订对于收买者的免责规定,将现行刑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只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消除法律软肋虽然任重道远,但必须为之。毕竟让收买者尊重人权,不去以身试发,远远比期冀其在儿童被解救时好好配合要重要得多。
3、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紧急干预”的立法。虽然我国2011年在全国建立实施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但并没有进行针对性立法,缺乏类似于美国《少年儿童失踪法》等直接救助被拐、被骗儿童的“事中干预”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基层公安机关不能确实把握儿童失踪24小时“黄金时间”, 由于对快速反应机制的认识不够,还是按照普通案件的报案、立案等程序来进行处理,效果上没有达到当初建立这一快速查找机制的预期,不能真正落实公安部提出的“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必须第一时间立为刑事案件”的要求。而儿童失踪案件在美国虽然也很常见,但绝大多数失踪的孩子都会被找回来,重要原因之一是美国为寻找失踪儿童投入了巨大的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但其能够做到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进行操作,确保快速干预,救助效果十分明显。
4、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途径单一。社会整体协助的综治效果欠佳,在被拐卖儿童的解救工作中,警方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志愿者发挥作用甚微,社会整体救助的综治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因此,政府应进行对拐卖儿童犯罪“紧急干预”的立法,尽快建立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手机短信等一切可动用的公共资源和信息平台,尽量详细地发布失踪儿童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信息,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提高破案率。
5、完善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的安置、救助程序和制定相关法律维护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
我国没有对被解救儿童制定扶持和救助的相关立法,而民政部门也没有相关的扶持和救助政策。被拐卖儿童通过公安部门千辛万苦解救出来后,为了斩断犯罪链条、加强对犯罪分子和买主的震慑,不宜把孩子“寄养”在买主家中;而把孩子寄养在志愿者的家庭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若安置于福利院中,则往往出现合法性、经费和风险承担等问题。当出现孩子找不到亲人时,相关的安置、康复与权利救济工作无法有序进行,被拐卖儿童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 条的具体规定,被拐卖儿童不符合被收养的法律条件。被拐卖儿童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受教育权及家长监护权的损害,理应得到赔偿救济,因此应完善安置和救济制度,具体规制其监护人,以及规制监护人、学校等对被拐卖儿童的具体职责及责任,督促其切实担负起保护儿童的法定责任。否则被拐卖儿童成长过程中无法得到监管,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1)我国目前的流浪乞讨儿童数量在100~150 万左右,流浪乞讨儿童中很多属于被成年人强迫乞讨,一部分正是被拐卖的儿童,加上社会出现了不少遭受家庭暴力、遗弃的儿童无法保障权益案例,甚至出现行政管理上的真空而导致儿童死亡的例子,
(2)对目前的收养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及时完善收养法律制度。否则很多长期找不到父母的儿童只能被安置在福利机构中而不能依法走入收养和寄养程序,影响了其健康成长。
(3)我国政府机构中只有民政部有三个涉及儿童福利方面的处室,即社会福利司的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司的救助管理处和儿童收养处,前者主要管理儿童福利院,后两者一个管理全面的救助管理,一个还管理涉外的儿童收养。
综上三点,建立全国性的儿童救助保护体系势在必行,对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即时进行监护管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专门的儿童福利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加强现有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被拐卖儿童回归家庭与社会的工作。我国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推行家庭收养,让更多的好心人收养无家可归和有家难归的流浪儿童。也可先对无家可归和有家难归的流浪儿童给予收容,并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教育。在他们的心理和行为恢复正常后,可由经过遴选的家庭来对他们收养或寄养。要设立专门的收养寄养工作机构进行定期的追踪和监督,并随时淘汰不合格的收养或寄养家庭,为他们在正常的家庭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总体而言,我国对被拐卖儿童的救助保护从完善反拐立法、强化综合治理、完善打拐救助机制、救助机构建设等方面建立了基本的框架和模式。但从细节上而言,相当多的地方需要完善,修订那些缺乏可操作性的机制,充分实现预期效果。被拐卖儿童的救助保护是一个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想进一步推动我国被拐卖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工作,除了不断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建立一个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全面性综合反拐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