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留守未成人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李武平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发展迅速,随着各项政治经济改革措施不断深入,城镇化步伐较快,中国城市与农村之间人口流动的限制早已被打破,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务工经商的规模不断扩大,可是由于受到我国一直存在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和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却由于城市教育、社会保障制度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力解决孩子在城市生活、学习等诸多现实问题,只能选择将孩子留在农村,,进而催生广大农村产生一群监护缺位的留守儿童。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披露,目前我国18岁以下人口数量为2.78亿,其中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就有5800万,约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0%。可是近年来,我国留守儿童的犯罪率逐年上升,总体形势并不乐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指出,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而且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关乎一代人健康成长、乃至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可对社会稳定留下很大的隐患,届时必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因此从社会和法律的角度就此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治理该类犯罪,方能从根本上遏制其上升趋势。
留守未成年人因家庭监管的缺位,生活上、精神上均缺乏适当的关爱,加上其自身身心处于迅速发育时期,自制力差,缺乏适当的管教和约束,容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应该对农村留守未成人年的生存现状、犯罪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结,从中探讨如何从社会和法律的角度防范现农村留守未成人年犯罪。
一、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生存现状:
1、 家庭教育的缺失。
(1) 留守未成年人,依靠家中老人进行隔代监护或者是亲友的临时监护,隔代监护受到了老人年龄高,文化素质低等能力限制,老人自己不识字,大多体弱多病,能照顾好孙辈吃穿已属不易了,更别说能与学校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以便对孩子进行学习上的辅导、道德教育的教导、不良行为上的监督及纠正,而且,很多祖辈出于对孙辈的溺爱,对于孙辈的不良行为进行包容、放任,导致孙辈的不良行为愈来愈严重。
(2) 儿童少年时期是身体发育、性格养成、知识积累的关键时期,可是由于父母长期在外务工,长期分隔两地,生活环境不稳定,缺乏对孩子的关爱, 无法对孩子身传言教及必要的监管,这些都对于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不良影响,例如缺乏亲情和感情脆弱,使这些孩子的攻击性变强,处于心理失衡的状态,很多留守未成年人出现心理上的缺陷,例如孤僻内向、情绪消极,从小沾染上诸多不良的社会习气,所谓讲江湖义气、哥们感情,拉帮结派,不讲法律,不守公德,动辄打架滋事,有的则出现了行为的偏差或性格的扭曲,可是由于没有及时得到家庭、学校的监督、纠正和管教,有些就此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2、 农村教育法制环节的缺失。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较低,教育观念落后,体罚现象屡有存在;由于待遇问题,优秀农村教师向大城市流动,造成师资力量消减,学校普遍存在学生多、教学任务重的现象;农村教育存在着“学习改变人生”的观念,通常重视的都是应试教育模式,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重视。以上种种,由于受到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以及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限制,农村学校的法制教育环节非常薄弱,,忽视对学生人格、心理、道德的疏导和教育,导致法制教育盲区非常严重。可是留守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上存有更多的困惑和问题,他们无法从家庭中得到解答,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帮助和疏导,需要通过老师、集体的温暖来弥补亲子关系确实对其人格健全发展形成的消极影响。但同样,他们也无法从学校的渠道来解答他们的困惑。
3、 由于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大多学校和家长双方缺乏有效沟通,学校对留守少年的教育管理,缺乏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受客观因素制约,家长与学校之间在沟通和配合上难以取得默契,对于留守未成年人的一些逃学、辍学或者不良行为等问题没有制止;一旦出现问题,学校又缺少必要的疏导措施和方法,只能放任不管。
4、 农村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相应的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不良的风气和思想也在蔓延,社会消费观念的不断变化,“金钱万能”、“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和生活方式,诱发了一些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强烈的金钱欲、物质欲,当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自己无法实现时,消费欲望无法控制时,违法犯罪的动机便随之萌生;长期存在的贫富分化造成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不平衡,家庭和教育在法制、心理发育方面的管教缺失,导致他们不能正确建立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农村文体设施缺乏,文化资源不足,乡镇、村庄的小网吧泛滥、疏于管理,这些未成年人轻易的沉迷于其中,学习成绩下滑;互联网、影视作品是这些未成年人获得外界信息的途径,但作为未成年人,他们缺乏辨别能力,无法从接触的信息中判断对与错,他们轻易相信,一些宣扬暴力和色情的电视节目及淫秽书刊进入社会和家庭后,对他们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一些他们道德水准的下降,并往往通过模仿沾染上了不良的社会习气。
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形式多为合伙犯罪。留守未成年人缺乏家庭关爱,长期与父母缺乏交流,普遍性格偏内向,更为偏爱与状况相当、生活环境类似的朋友一起往来,长期往来自然形成一个团体。加上年龄不够成熟,合伙作案可以对作案时背负的心理压力起到减轻的作用,因此现实中大多犯罪形式体现多人纠结一起犯案。
2、以侵犯财产权利的案件为主要的犯罪形式。因为大多留守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差,满足不了他们的日常开销,社会贫富分化造成心理上的不平衡,由于受到社会上不良的习气,加上法制观念薄弱,为满足物质欲望的目的,由此走上犯罪的道路。
3、反复犯罪性高。留守未成年人 犯罪低龄化,因年龄不够刑罚,因此只是受到批评教育为主,思想上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及可能的严重性后果,因此再次犯罪的发生率很高。
4、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在广大农村地区,普法未能全面覆盖,法制观念对于他们而言,没有起到任何的威慑作用,留守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健全,正处于一个善于模仿、做事不思后果的年龄阶段,心理因素极不稳定,因此网络、书刊、影视上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易成为他们模仿对象,而且表现手段残忍,不计后果。
三、从社会和法律的角度建构农村留守未成人年犯罪防范体系。
1、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体制改革。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自由流动是个大潮流,不可逆转,在此前提下,要想治理、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首先要对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体制进行改革,让更多的留守未成年人有客观条件可以和父母团聚。农村劳动力为城市发展建设的建设者,他们及他们的孩子却因依附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体制的户籍制度不能充分融入城市的生活,被排除在城市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之外。“社会通常是渐进发展的,制度的变化发生在某种框架之内,是对原有制度的设计和完善,而非彻底的根本性的改变。因此必须适时进行制度的调整或改革,以适应和促进社会的发展。”我国著名学者茅于轼认为“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诞生于上个世纪50年代,是与国家在消费品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所实行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紧密相关的政策制度。太多的制度妨碍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家实现自由迁徙。”现我们国家已经认识到这一制度已不利于社会发展,开始进行了户籍改革,最终的目标是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到时可以消除留守未成人这一特殊群体,这是治理和预防留守未成人犯罪创造有利的条件,让所有的农村劳动力在外出务工经商的同时有让孩子同时融入所在城市学习、生活的自由和权利。
2、完善教育体系的建设。
(1)高中教育是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可是部分乡镇除一所初级中学外,就没有了高中(含普高、职高)阶段教育学校。国家应重视农村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切实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确保农民子女就近上学,继续接受教育,否则这部分没有继续接受教育的孩子,在现复杂的社会环境下,无疑给社会稳定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2)留守儿童是中国社会转型与发展中付出的不可避免的代价,但完全由农民工和留守儿童自身来承担,至少在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中,国家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各项政策措施,尽力弥补留守儿童在成长中的缺失环节。国家应注重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完善农村教育设置,调整农村教育指导思想,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教育模式。针对农村职业教育基础薄弱,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数量众多,很多因家庭经济原因辍学,因初中学习成绩不佳没有考上高中,国家还可以提供职业技术教育,给农村未成年人提供学习培训机会,使其掌握一技之长,更有利于农村的发展和稳定。
3、优化未成年人生活的社会环境。
(1)相关行政部门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切实加强音像、出版物经营和网吧的监管,将职能向农村延伸,取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黑网吧”, 从源头上管住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发放警民联系卡,方便学生报警求助,进一步优化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2)建设各类青少年宫、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各类文化教育设施,农村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整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和活动场所,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思想教育和文体活动,真正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工作落实到基层。
4、增强留守未成年人家庭的责任意识,完善家庭教育和监管。
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是第一道防线,在外务工的家长要经常以电话或书信方式与孩子保持联系,开展“平等式”的谈话、交心,在关心孩子身体健康与学习的同时,还应当多了解孩子的思想状况,应经常与孩子在家的监护人、老师经常沟通,根据实际情况,联合老师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引导,积极发挥家庭教育管理的功能作用。
5、加强学校的教育,加强学校在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1)学校应增设心理课程,对留守学生的心理压力进行疏导,使其感受集体生活的温暖,拟补父母那里的感情缺失,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应增设不同的课程,培养学生的不同兴趣,积极引导留守儿童在一起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增强其学习和生活的乐趣,形成对学校的依恋情节。
(2)学校要加大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构建良好的学校环境;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法制教育 ,针对留守未成年人加强道德、法制、安全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要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确保学生有一定课时接受法制教育,增强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以及自我保护意识。
(3)学校应对留守未成年人登记备案,建立留守未成年人档案,专门管理,根据情况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管理,对有劣迹和不良行为的留守儿童及时帮教,及时与家长、监护人联系沟通,促使他们在家庭的监督下自觉改正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4)学校积极邀请各个司法部门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通过模拟法庭、以案说法、上法制课等形式,利用生动形象的影象、图片展览,加强留守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使在校的未成年人牢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
6、实行有效的司法预防,切实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1)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开展形式各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采取“送法下乡”的形式,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使每一位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每年接受一到两次直观形象的刑事法律教育,培养农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法制观念。若形成良性循环,可影响农村几代人。
(2)司法机关有关部门要形成对犯罪留守未成年人改造教育工作的科学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要求教育工作者、心理工作者介入办案的过程,对犯罪留守未成年人实施心理矫正,打消犯罪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心理残余。对于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使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隐患得以从源头清除。
(3)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和学校或者村委会、家庭联系与合作,对被判处刑罚的留守未成年人共同帮教,定期回访,对轻微违法犯罪的留守未成年人做好教育、挽救工作,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在对失足未成年人监管改造的过程中,应确保给予他学识基础相同的继续学习的条件和升学资格,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有前科的学生重新入学。
综上所述,防范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关系到他自身的健康成长,还关乎到国家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关系到国家的发展与前途,期望该问题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以及司法等方面入手,建立相关的防范体系,最终达到预防和治理的目的,实现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