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合理选择(李武平律师)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和冲突。其特征: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争议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主体可以对民事纠纷的内容自由处置4、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是多元的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以下几种:

1、公力救济,指国家采用强制性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无法解决的纠纷的活动。

2、    自我解决,是指纠纷主体在纠纷发生后,利用自己的力量和自身的努力,寻求纠纷的解决。在此解决过程中,一般没有第三人的介入。通常方法有:提醒、唤醒、压服、对话

3、    调解解决,指纠纷主体双方在中立的第三者的主持下,互谅互让,和平协商,自愿解决其纠纷的活动。调解的分类:从主持调解的主体上看,分为个人调解、人民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等;调解的效力上看,可分为无拘束力的调解、有合同效力的调解和有拘束力的调解;从调解活动的规范或制度上看,可分为制度化的调解、准制度化的调解和制度外的调解;从调解所存在的领域来看,可分为一般案件的调解和特殊案件的调解

4、    仲裁解决,是指纠纷主体达成进行仲裁的合意(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将纠纷交由民间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或制度。仲裁制度的特点:1)仲裁者具有民间性;2)仲裁所能解决的民事纠纷有限;3)仲裁具有较高的自治性;4)仲裁的规范性较强;5)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拘束力。

5、    诉讼解决,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和方法,它是由法院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与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民事纠纷加以强制性解决的法律机制。民事诉讼的特征:1)具有特定的空间性2)具有严格的规范性3)具有鲜明的强制性4)具有目的上的多元性

以上五种解纷机制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选择性、互相转化,

它们形成了解决民事纠纷完整的、有机的系统。

(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合理选择

一般说来,上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其利弊,它们之间常常是功能、利弊互补,从而组合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向其成员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或方式,让纠纷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比如,纠纷主体如果希望其权益的充分实现,那么可以选择诉讼;如果不希望关系情感方面的破裂,或者对于权益的要求不是很严格,那么可以选择和解、调解或者仲裁。在现代法治社会,只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才能确定或剥夺国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在诉讼和审判作为公民权利实现的最终和最重要的手段,在制度和理念上始终受到高度重视。,司法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民事诉讼被认为在所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正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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