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旅游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琼0107民初XXX号
原告:XXX南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隋鹤,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XXX
原告XXX南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冯XXX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XXX公司依照双方的约定,委托地接社四川XXX公司制订旅游行程与细节,并与其签订《西班牙赛事确认单》。被告冯XXX也积极组织人员参团,收取崮团费用。因其个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出团前一天与原告XXX公司结清团费。并向原告XXX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承认尚欠原告XXX公司团费XXX元,并保证于2016年5月19日前还清。但被告冯XXX未兑现其承诺,将拖欠的团费XXX元付清给原告XXX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XXX公司请求被告冯XXX清偿拖欠的旅游费用XXX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冯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南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清偿拖欠的旅游费用XXX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XX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o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入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南省XXX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郭远英
人民陪审员 詹武彬
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周、衍
速 录 员 苏旭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