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建筑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琼01民初6 7号
原告:许XX
被告:海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第三人:江XX
原告许XX与被告海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王XX及第三人江XX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的委托代理人,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第三人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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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许XX在XX公司与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的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位于海口市XX区XX镇XX路XXXX小区住宅楼XX%房产权益及其相应的XX%土地权益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对上述权益的强制执行,因此,许XX对本案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认为,许XX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理由如下:
一、对于是否能阻却执行XX小区住宅楼XX%房产权益的问题。因涉案的XX小区住宅楼已被生效判决确定为违法建筑,至今仍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及行政施工许可手续,亦未能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涉案房产的产权未能得到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认可和确认。因此,许XX对涉案房产未能取得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故对其主张停止执行XX小区住宅楼XX%房产权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对于是否能阻却执行XX小区住宅楼相应的XXYo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因许XX与王XX签订有《合作兴建住宅楼合同书》,在该合同中许XX作为出地一方已让渡了自己对土地的权利,添附至新建成的楼房当中。在合同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后双方没有通过确权诉讼再次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因此,虽然XX小区住宅楼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在许XX名下,但其对涉案房产仍未能取得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故对其主张停止执行XX小区住宅楼所在土地XX%土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三、从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出发,既是双方合作兴建住宅楼,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即使合同无效,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因素,亦应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执行机构以( 2016)琼0 1执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XX享有的位于海口市XX区府城镇XX路南侧XX小区住宅楼XX%房产权益及其相应的XX%土地使用权,亦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且若停止执行上述裁定,亦有悖(2015)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及( 2016)琼0 1民终XXX号判决的结果。
综上,许XX要求不得对其名下面积为X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中XX%部份及该地上房屋XX%部份的强制执行的请求,于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