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债权转让确认合同效力案

【海南律师】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某公司债权转让确认合同效力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 5

   原告:海南XX发展投资公司

   被告:海南XXXXX发展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南方明珠A2栋。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原告海南XX发展投资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公司)与被告海南XXXXX发展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海南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541 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56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杨XX(后撤销对杨XX的授权),X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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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XX投资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2XX投资公司主张XXXXX公司与XXX公司于201262 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2 01 391 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XX投资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XXXXX公司以XX投资公司仅为挂名股东、XXX公司才是XXXXX公司的实际股东为由,主张XX投资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相关生效民事判决已驳回XXX公司要求确认其为XXXXX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XXXXX公司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根据XXXXX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上显示的信息,XX投资公司是XXXXX公司的股东。相关法律并未禁止公司股东提起确认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之诉,故对于XXXXX公司提出的股东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XXXXX公司与XXX公司于2 01 262 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2 01 391 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XX投资公司主张XXXXX公司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未将属国有资产的债权依法进行评估、未经两股东的国有资产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的情形下,擅自将该债权转让,违背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对比,本院认为,因XX投资公司为XXXXX公司的股东,而XX投资公司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故XXXXX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性质为行政法规,其第三条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进行评估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性质为法律,其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转让重大财产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规定亦为强制,陛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上述规定均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性质属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不能直接否认涉案合同的效力。且在相关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海南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债权本息进行了司法鉴定,经本院执行部门审查,认为结合该案2007年恢复执行以来久执未果的情况,XXXXX公司向XXX公司以略低于评估债权本息数额的XX00万元转让涉案债权,符合市场交易实际状况,并未畸低,不应视为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综上,XXXXX公司与XXX公司于2 01 262 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2 01 39 1 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文化投资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对于其要求确认合同无放

 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XX投资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海南XX发展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海南XX发展投资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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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赵曼

审判员    李燕

审判员    韩芬

书记员    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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