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执行《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简明手册》的通知
正凯通字〔2014〕1号
正凯所全体律师:
为加强律师执业管理,更好为客户服务,依据司法部、海南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办案流程的有关问题,制订了简明手册,请遵照执行。
一、承办案件必须遵守收案收费审查登记、亲自办理、结案总结、档案交接的程序要求。
(一)收案收费审查登记
1、案件受理:
律师就委托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服务费的收取等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协商。认为不能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取得谅解;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收案审批表》,按照民行、刑事、非诉和法律顾问四类格式的要求,填写《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先行签名或盖章。
2、收案审批:
律师将填写完毕的《收案审批表》和《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和案件基本证据材料,递交给内勤进行执业利益冲突审查、编号,登记。再由内勤呈主任或主任授权人审批。审查同意的,加盖正凯所公章并由当事人缴费,交承办律师办理。收案审批工作一般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3、收费:
1)合同约定即时缴费的,在当事人缴费后,出具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并向承办律师出具有关业务办理所需要的所函和介绍信等(律师需提供案件的公检法办案机关案号)。内勤提供给律师业务档案袋一份(内附按照民行、刑事、非诉和法律顾问四类格式材料:业务案卷封面、归档目录、阅卷笔录、会见笔录、庭审笔录、结案表、反馈表、法律文书签收单、委托代理合同、收案审批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
2)合同约定非即时缴费的,可先在委托代理合同上加盖律师事务所章;在当事人缴费后,出具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向承办律师出具有关业务办理所需要的所函和介绍信等(律师需提供案件的公检法办案机关的案号),内勤提供以上业务档案袋一份。未缴费的,不得出具所函和介绍信;逾期不缴费的,由所里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合同。
(二)律师办理案件
1、建立业务档案。承办律师接案后,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包括法律顾问、非诉讼案件)。
2、履行委托代理合同办案义务。承办律师应认真按照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事项,履行职责。
3、报告制度。律师承办案件,如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报告。
(三)结案
委托事项办结后,承办律师要审查委托代理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确定履行完毕的,向当事人收回《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表》装订在业务案卷内,并填写《结案表》。承办律师将业务案卷材料装订成册,交档案保管员(内勤)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案卷退回承办律师补充。审查合格的,办理交接手续签名后归档保管,律师申请退还归档保证金。每年年底尚未结案的案件,应向所里汇报案件办理情况。
二、合同生效后,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签定补充协议;协商解除合同的,应当另行签订解除合同协议。
三、坚持“让委托人满意”的服务标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收案时,应当就律师的代理范围、收费标准和可能达不到的代理结果向委托人作详细说明,防止因代理结果与期望结果悬殊给委托人带来不满情绪。不得对代理结果事先作出承诺。代理过程中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争取委托人的最大合法利益。不得延误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或者超越权限代理。代理事项办结后,应认真审查代理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并向委托人征求意见。委托人有异议的,要作出令委托人满意的解释和处理。不得对委托人的异议置之不理。
四、疑难案件讨论与学习
我所定期疑难案件讨论时间定在每年 的3、6、9、12份的月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的,可向所里书面提出申请临时召开疑难案件讨论会议,并提前准备好案件讨论的材料和争议焦点难点,交给内勤,由主任召集相关业务精通的律师,组成模拟法庭,进行辩论。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事项按照司法部、司法厅有关规定办理。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主任:李武平 201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