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旅游合同纠纷案

【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旅游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0107民初XXX

    原告:XXX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隋鹤,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XXX    

原告XXX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冯XXX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7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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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XXX公司依照双方的约定,委托地接社四川XXX公司制订旅游行程与细节,并与其签订《西班牙赛事确认单》。被告冯XXX也积极组织人员参团,收取崮团费用。因其个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出团前一天与原告XXX公司结清团费。并向原告XXX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承认尚欠原告XXX公司团费XXX元,并保证于2016519日前还清。但被告冯XXX未兑现其承诺,将拖欠的团费XXX元付清给原告XXX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XXX公司请求被告冯XXX清偿拖欠的旅游费用XXX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冯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清偿拖欠的旅游费用XXX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XX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5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o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入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南省XXX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唯一码

         郭远英

   人民陪审员  詹武彬

   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

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员。周、衍

     苏旭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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