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军区招待所租赁合同案


【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XX军区招待所租赁合同案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琼0108民初xxxx

   原告(反诉被告):XXXXXX招待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海口XX茶艺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XXXXXX招待所(以下简称XX招待所)诉被告(反诉原告)海口XX茶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7年x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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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提前终止合同的赔偿问题。一、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请。XX招待所与XX公司于2 0xx年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虽然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未满,但XX招待所提出解除合同系应军队自上而下深化改革,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要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对XX招待所主张解除合同,XX公司返还租赁房屋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占用铺面损失的问题。XX招待所解除合同是应政策要求不再进行经营,由此表明在短时间内,该房屋不会有收益,不存在XX公司占用铺面造成损失的问题。故XX招待所主张XX公司支付占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保证金和违约金的问题。XX公司欠付租金属于政策不明朗期间,XX公司未付租金有情可原,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完全是因为XX招待所方面的原因。毕竟合同正在履行中,双方在合同解除后必然有诸多未尽事宜需要协商。在XX公司没有其他明显违约行为的情况下,XX招待所应当将租赁保证金退还XX公司。故原告辩称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理由不充分的观点,并要求XX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XX公司反诉请求赔偿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绚定因军事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互不补偿;或是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故XX公司要求XX招待所赔偿其投入价值损失和预期可得利润损失的诉请,与合同约定不符,XX招待所没有赔偿的义务,本院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既然如此,XX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对赔偿数额的鉴定,显然没有进行的必要,故本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但合同提前终止,XX公司或多或少存在损失,根据公平原则,从20xxxx月至20xxx月未付的租金、水电费、停车费可作为XX招待所给予XX公司适当的补偿,XX公司无需再向XX招待所支付该部分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XXXXXX招待所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口XX茶艺有限公司于2 0xxxxx日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海口XX茶艺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搬离位于海南省海口市xxxxxx号东后楼二楼、三楼、三楼横头(坐落号:广琼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的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反诉被告)XXXXXX招待所;

   三、原告(反诉被告)XXXXXX招待所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海口XX茶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保证金xxxxx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诠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口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海口XX茶艺有限公司负担xxxx元,原告(反诉被告)XXXXXX招待所负担xx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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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人民陪审员  何蔓菁

人民陪审员      

O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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