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引诱卖淫罪辩护案

【海南律师】李武平为姚某引诱卖淫罪辩护案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9028刑初XXX

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    

被告人姚XX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强迫卖淫罪、引诱卖淫罪,被告人姚XX犯引诱卖淫罪,于201 77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 781 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姚XX及其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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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姚XX引诱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卖淫罪。被告人胡XX在被害人X某某表示不愿意卖淫后,强迫被害人X某某继续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姚XX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XX、姚XX均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XX坦旦要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害人XX谅解被告人姚XX,对被告人姚XX可从轻处旦。被告人胡XX 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X元;数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1 7XXX起至20XXXX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交缴纳)

   二、被告人姚XX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1 7XX日起至2018XX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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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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