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故意杀人罪案

【律师案例】杨某故意杀人罪案

【李武平律师说法】 本案是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所谓恋爱矛盾,是指恋人之间因情感、经济等问题在恋爱过程中引发的矛盾。此类矛盾存在以下几种特点:一是矛盾双方主体固定。恋爱矛盾的双方主体固定在恋爱关系相对稳定的恋人之间。二是矛盾双方主体间存在感情基础。由此引发刑事案件后,行为人往往会因感情因素产生较强烈的自责或悔过心理,故其主观恶性相对其他罪犯要小一些。三是产生矛盾的原因和过程是矛盾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或日常交往中,因情感、经济以及其他生活琐事等问题而导致,此类矛盾一般不会因简单的某时某事引发,而往往是因双方当事人对矛盾的处理方式不当,日积月累,最后导致到矛盾无法调和之时,行为人走向极端,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来处理,引发刑事犯罪案件。四是矛盾双方的过错责任区分有一定难度。矛盾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案件的引发和激化都有一定责任,积怨较深,也相互认识不到本人在矛盾中的过错责任,而把过错责任归结到对方的不当行为上。对于此类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和过错责任,较难绝对归结到行为人或被害人其中一人身上。

   本案系被告人在恋爱关系中,不能正确处理因经济问题引发的矛盾,从而导致其用暴力方式杀害被害人,属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因此,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精神,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对于因恋爱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标准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被害人,即被害人一方是否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原系恋爱关系,法院虽未认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但对李武平律师提出的杨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了《纪要》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案件延伸】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XXX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

   指定辩护人李武平、隋鹤,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一刑诉[2015] 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故意杀人罪,于2 01 51 21 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武平、隋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XX2 00 7年在XXXX县认识了XX(本案被害人,殁年XX岁),后杨XX因贩卖毒品被查处,2 0 XX7月刑满释放后,得知XX已离开XX到了海南海口,二人偶有联糸. 20XX年至2 0XX年间,XX以做工程和其母生病等理由共向杨XX借款XX千余元,至案发仍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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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杨XX因个人情感问题和借款多次联系XX,因XX拒绝见面和拒接电话而产生报复心理,其购买凶器菜刀,在麻将馆外等待XX出来,后持刀追砍XX致命部位,砍中XX十二刀,致使XX当场死亡,系预谋杀人,且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当依法从处罚。考虑杨XX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故对其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但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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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辩护人提出杨XX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杨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杨XX限制减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珊

审  判  员  曹永明

审  判  员  程少辉

O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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