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铁通集团海南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确认铁通海南分公司侵犯了网
尚公司对影片《蝴蝶飞》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铁通公司不服,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陈春丽律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李武平律师等的努力,最终省高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本案获得全胜。
[本案焦点]
1、有关www. kankan。com网站的归属问题
2、 铁通海南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问题
[法院审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_
( 2011)琼民三终字第3 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邓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住
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三层I-J。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宣东、郭峰,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简称铁通海南分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
一审法院)作出的( 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 0号民事判决(简
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 01 1年1 1月2 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铁通海南分
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陈春丽,被上诉入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
姚宣东、郭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电影《蝴蝶飞》的出品单位:银都机构有限
公司(简称银都公司)、  (香港)骄阳电影有限公司(简称骄阳
电影公司),监制:徐小明,导演:杜琪峰,主演:李冰冰、周
喻民。2 0 0 7年1 2月1日,银都公司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证
明:银都公司与骄阳电影公司共同出品的电影故事片《蝴蝶飞》,
骄阳电影公司为该影片的版权所有人,该影片于中国境内外(即
全世界)的所有版权权利及其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影院、音像制
品、无线、有线、卫星电视播映权、以及VCD、网络传输等载体)
全部归骄阳电影公司永久拥有,与银都公司无涉。同年1 2月6
日,骄阳电影公司出具一份《版权授权委托书》,称其为电影《蝴
蝶飞》全部版权的拥有者,将该影片的发行权独家授权予北京光
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线影业公司),并委托该公司代表
其严厉对待一切对于该影片的侵权行为,直至诉诸法律;授权区
域:中国大陆地区;授权内容:数字放映(并非家庭激光或录像
放映)之影院、影剧院等电影放映单位的商业性及配合商业性发
行宣传等(如试片活动)的独家发行及公开放映权,音像发行权
(包括VCD/DVD/EVD等的销售、租赁等权利),电视播映权(包
括无线电视、有限电视、卫星电视、数字电视、付费电视(含
VOD),网络信息传播权:基于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
局域网、有线和无线通讯网络)的影视节目传播和公开播映销售
的权利,适用基于互联网传播的高清电视( IPTV)、NVOD,适用
于除电视机以外的其他数字化终端设备,无线增值业务、广播电
视和多媒体广播及相应增值业务等网络信息传输范畴;授权期
限:院线发行放映权为三年,音像和网络发行权为十年,电视播
映权为二十年,自该片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
证》之日起计。同年1 2月2 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予电
影《蝴蝶飞》《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电审故字(2007)第
1 6 5号,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2 0 08年1月10日,骄阳电影
公司出具一份《申明书》,申明对上述版权委托授权书作出补充
说明,称其将该授权书中的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
权以独家专有形式授权光线影业公司,其有权以任何方式转授权
给第三方,并且光线影业公司独家全权负责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
区以自己或者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对该影片之信息网络
传播权与网吧放映权、发行权等授权内容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进行
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
讼、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同年1月1 1日,光线影业公司出
具一份《授权书》,授予网尚公司独家使用电影《蝴蝶飞》信息
网络传播权。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许可权利:独家使用权,
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在授权期限内包括授权方在内的
任何人均不能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电影;制止侵权的权利,独家
在授权范围内以网尚公司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
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
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转
授权的权利,在授权范围内的转授权、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
授权范围:基于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局域网、有线和
无线通讯网络)的影视节目传播和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适用
基于互联网传输的高清电视( IPIV)、NVOD,终端消费方式包括
直播、点播、广播和下载。授权期限:3年(2 0 08年1月2 0日
-2011年1月1 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可
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的有关
规定获得报酬。本案中,网尚公司提交的网站播放影片的公证书
显示,2 0 1 0年7月2 8日,通过铁通海南分公司的网络宽带连接
互联网,在搜索页面的地址栏输入“www.kankan.com",显示
“VIEWGOOD流媒体服务平台’’页面,从该页面显示的搜索栏输
入《蝴蝶飞》影片的名称即可以点击播放进行在线观看;网尚公
司提交的2 0 1 0年8月6日的通话录音的公证书显示,铁通海南
分公司专属客户热线1 0 05 0的话务员确认,www. kankan. com网
站系铁通海南分公司的电影网站,对于该份证据,因1 0 05 0为铁
通海南分公司的客户专属热线,其话务员代表铁通海南分公司接
受客户的有关咨询和解答客户的相关问题,应是经过学习、培训
方能上岗工作的,故话务员对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基本情况和基本
知识应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通常情况下不会故意虚假陈述,该
话务员所确认的电影网站确实能在线播放、观看影片《蝴蝶飞》;
而铁通海南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2 01 1年4月2 0日,
www.kankan.com网站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备案,确认其主
办单位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迅雷公司),
网站备案号为粤ICP备1 02 4 0 7 1 5号。综上,从网尚公司和一般
网络消费群体的角度,铁通海南分公司专属热线话务员确认的其
公司的电影网站上能播放影片《蝴蝶飞》,至少从表面上该网站
属于铁通海南分公司,而网尚公司和一般网络消费群体通常无法
获得网站的备案登记情况资料;铁通海南分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络
运营企业,如欲否认该网站属于其公司所开设或仅是提供了第三
方网站的链接服务,应提交相应的证据。铁通海南分公司提交的
证据仅能证明从2 0 1 1年4月2 0日开始,本案所争议的网站属于
深圳迅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网站在2 0 1 0年7、8月网尚公
司取证期间的备案归属或转让情况,即没有证据证明该网站确属
第三方主体所有或实际经营,以及播放侵权影片的网页不属于铁
通海南分公司所属网站管理的范围,其仅是给第三方网站提供链
接服务的情况。故从网尚公司的举证可以认定,在2 01 0年7、8
月间,铁通海南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播放了网尚公司享有信
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作品《蝴蝶飞》,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铁通海南分公司应如何向网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未经著作权入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网尚公司要求铁通海南分公司停止侵
权行为的请求,因网尚公司经授权享有影片《蝴蝶飞》的信息网
络传播权的期限至2 0 1 1年1月1 9日止,现已不享有该权利,且
本案所争议的www.kankan.com网站现已不属于铁通海南分公
司,故网尚公司要求铁通海南分公司停止侵权已无法律依据,对
网尚公司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网尚公司要求铁通海南分公司
在相关媒体赔礼道歉的问题,因铁通海南分公司在涉案网站上播
放影片《蝴蝶飞》未侵犯网尚公司的署名权或其他人身权利,故
对网尚公司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因网尚
公司未举证证明铁通海南分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
益或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故依法根据铁通海南
分公司侵权的具体情节,参考本案涉案电影作品的类型及主要演
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网尚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限、铁通海南分公
司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传播的途径和范围、侵权网站目前
的备案归属情况等因素,并考虑网尚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
用,酌定铁通海南分公司应向网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 5 0 0 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
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铁通海南分公司侵犯了网
尚公司对影片《蝴蝶飞》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铁通海南
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网尚公司经济
损失2 5 0 0 0元;三、驳回网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62. 50元,由网尚公司负担652. 50元、铁通海南分公司负担
1 2 1 0元。
   上诉人铁通海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一审判决认定www.kankan.com网站属于铁通海南分公司所有
的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并改判。具体理由如下:1、上诉
人从来没有开办和转让涉案网站。2、一审判决凭网尚公司的代
理人邱悦与铁通海南分公司10050话务员的通话的录音证据,认
定涉案网站“表面上’’属于铁通海南分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首先,铁通海南分公司的话务员,只负责为用户提供与业务
相关的咨询及投诉,互联网网站的审批备案及权属由政府相关的
主管部门负责,非话务员职责范围和能力所涉及。话务员有关网
上内容和网站权属的陈述系个人口误,不能单独据此认定网站属
于上诉人所有。其次,该录音证据虽经过公证但仍属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不能确认其证明
效力。另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互
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业和
信息化部以及各省通信管理局才是互联网网站及ICP备案管理及
审批的主管单位。本案中,网尚公司应当提出具有上述两主管单
位认证的证据证明www.kankan.com网站属于铁通海南分公司所
有。反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共查询”系统中www.kankan.com网站的ICP备案信息,足以认定
该网站归属。(1)根据一审阶段铁通海南分公司提交的“工业和
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信息”
日”不是该网站开始由深圳迅雷公司使用的时间,而是该网站
2 0 1 1年的年检时间。(3)根据“迅雷在线”网站底部显示的“增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也显示该网站ICP备案的主体是深圳迅雷公
司。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在我国,经营性网站实行行政许
可制度,因此,相关电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许可证具有国家行
政机关确认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
ICP许可证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足以认定该网站归属。这里特
别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2 7号部令《互联网文
化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九条之规定,设立经营性互联网网站,必
须取得文化主管部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铁通海南分公司
新发现的由广东省文化厅颁发给深圳迅雷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中的有效期限为2 0 1 0年5月至2 0 1 3年5月,可以看出
www.kankan。com网站至少自2 0 1 0年5月就开始由深圳迅雷公司使
用,且现在仍在使用。可见,网尚公司2 01 0年8月2日进行侵权证
据保全公证时该网站就归属深圳迅雷公司所有。(4) -审阶段,
铁通海南分公司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登记信息”属
于国家机关作出且经过公证的书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其证明力远远大于
被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视听资料。一审法院适用证据规则错误。
   
4、本案中,铁通海南分公司属于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即单纯提供传播、路由或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在
此只起了一个“传输管道’’的作用,信息的提供是由网络服务商
之外的互联网内容服务商ICP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负
责,网络服务商只应互联网用户对网络传输质量的要求做出反
应,对于是否提供用户所要求的内容以及内容是否侵权,由内容
提供商(ICP)负责,而且通过网络服务商传输的信息没有发生任
何改变。因此,ISP对用户通过网络传输侵犯著作权的内容不应
承担侵权责任,应由侵权者ICP承担。
   二、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网尚公司获得2 5 0 0 0元的经济损失赔
偿,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铁通海南分公司从未实施侵
犯网尚公司电影《蝴蝶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无须承担任
何侵权责任,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的认定事实错误。2、网尚公司
在一审阶段未提交任何有关经济损失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
其经济损失2 5 0 0 0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三、一审判决第1 1页认定公证处对《蝴蝶飞》进行保全证据
取证的时间为2 01 0年4月2 8日认定事实错误。根据网尚公司提交
的(2010)三证内字第3 6 5 1号《公证书》显示,网尚公司的委托代
理人在2 0 1 0年4月2 7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 01 0年7
月2 8日,公证处共拷录2部电影,即《全职妈妈》和《绿蔷薇》;
2 01 0年8月2日,共拷录4 2部影片,含《蝴蝶飞》影片。公证处对
影片《蝴蝶飞》进行保全证据取证的时间为2 0 1 0年8月2日。
   四、网尚公司以诉讼来达到牟利的目的。网尚公司近几年来
在全国各地多个法院起诉,己形成一套由代理商加盟的商业模
转让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在“关于调取相
关材料的复函”中已经明确答复:2 01 0年4月至2 01 1年4月2 0
日期间,www. kankan.com网站归属主体情况,在备案管理系统
中无法查询。从网尚公司提交的辅助材料可知该网站是2 0 1 1年
4月1 8日深圳迅雷公司从域外购买而来的,该网站在2 01 1年
4月之前是不可能在我国备案的。网络侵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可
以通过链接,可以直接侵入对方网站,也可以是使用他人网站。
从本案的证据及查关资料来看,铁通海南分公司正是在未经该网
站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该网站,对社会公众宣称为其影视网
站,并在该网站播放未经网尚公司授权的影片《蝴蝶飞》,形成
侵权,因此,铁通海南分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
   三、一审判决铁通海南分公司赔偿网尚公司损失2.5万元合
法、合情、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项、第(十一)  项及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铁
通海南分公司在其专属客服热线话务员确认的影视网站上向公
众提供电影《蝴蝶飞》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对网尚公
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
任。网尚公司依据影片《蝴蝶飞》的作品知名度、铁通海南分公
司业务范围等综合因素,参照相关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
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
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  
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判决铁通海南分公
司赔偿网尚公司损失2.5万元是合法、合情、合理。
   综上所述,网尚公司对影片《蝴蝶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权属来源合法,对发生在权利期限内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主体
资格适格。铁通海南分公司在其向社会公众宣称的专用影视网站
www.kankan.com上播放电影《蝴蝶飞》,侵犯网尚公司的信息网
络传播权,其主观上有过错,并造成了损害结果,一审判决对上
述事实认定清  ,适用法律正确,{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审理期间,本院依职权调取了www.kankan.com网站归
属情况的证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向本院向本院发来的《关于调
取相关材料的复函》(粤通简函[2011] 20号)的主要内容为:1、
www.kankan.com网站备案的主体单位名称为:深圳迅雷公司。2、
www.kankan.com网站负责人为:武可宁。
3. www. kankan. com网
站首次申请备案时间:2 01 1年4月1 5日;审核通过时间:2 01 1
年4月2 0日,网站备案号为粤ICP备1 02 4 07 1 5号一1;网站信息
注销时间:2 0 1 1年7月2 0日;网站再次申请备案时间:2 01 1年
7月2 1日;审核通时间:2011年7月2 9日;其主体单位名称、
网站负责人未变。4、2010年4月到2 01 1年4月2 0日期间,
www.kankan.com网站归属主体情况,在备案管理系统中无法查
询。广东省文化厅向本院提供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文网文[2011】163号)的主要内容为: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深圳
迅雷公司;  网站域名:
www.  xunl ei.com  ;www.kankan.com;www.sandai.com;www.gigaget.com;有效期限:2010年5月至2013年5月;发证时间:2011年7月14日
本院审理查明,2 0 1 0年4月到2 01 1年4月2 0日期间,
www. kankan. com网站未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
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登记,网站的归属不明。经向海南省通信管
理局查证,www.kankan com网站的备案主体是深圳迅雷公司,
不存在其他备案主体,各省所用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
/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是个全国联网的系统,一个网站只能在
该行政辖区的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和登记,通过该系统亦可查询
异地网站的备案登记情况。另查明,涉案《蝴蝶飞》影片的证据
保全时间是2 0 1 0年8月2日;2 0 1 0年8月6日,海南省三亚市
公证处根据网尚公司的申请,在办理录音证据保全的公证时,公
证人员取得的照片以及通话片段并非贮存于DTl01 G2 Kingston
U盘中,而是贮存于光盘当中。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
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铁通海南分公
司在二审庭审中认可网尚公司具备涉案《蝴蝶飞》影片的信息网
络传播权,但铁通海南分公司构成侵权的前提是其系
www. kankan. com网站所有人或实施了侵犯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
播权的行为。
一、有关www. kankan。com网站的归属问题
   二审期间,铁通海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 2011)琼州证字第
6 2 1 3号保全证据《公证书》,用于证明其并非涉案网站的所有人。
本院认为,该证据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不符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二
审新证据之情形;且本院调取的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调取相
关材料的复函》和广东省文化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经能
够说明本案侵权期间www.kankan.com网站的归属情况,不审理
该证据也不会导致裁判明显不公,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
的规定,网站的归属情况的认定应以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文件为
依据。广东省文化厅出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载明
www.kankan.com网  登记于深圳迅雷公司名下,该许可证的有
效期限为2 01 0年5月至2 01 3年5月。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
《关于调取相关材料的复函》载明,www.kankan.com网站在2 0 1 0
年4月至2 0 1 1年4月2 0期间,备案系统无法查询该网站的备案
登记情况;2 01 1年4月2 1日以后,该网站属于深圳迅雷公司所
有。故本院认为,在本案网尚公司主张存在侵权的时间是2 01 0
年8月,该期间www.kankan.com网站的所有人不明。(2010)三
证内字第3 6 5 2号《公证书》虽记载铁通海南分公司1 0 05 0客服
热线业务员于2 01 0年8月6日在与网尚公司邱悦的通话中认可
www.kankan.com网站南分公司专属电影网站的事实,
但该业务员的陈述内容得不到网站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材料的证
实,( 2010)三证内字第3 6 5 2号《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涉案网
站归属的依据。一审法院有关www.kankan.com网站系铁通海南
分公司所有的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铁通海南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问题
   本案的诉因是网尚公司认为铁通海南分公司未经网尚公司
的许可,在www.kankan.com网站上提供《蝴蝶飞》电影的链接
供用户下载和在线观看,构成侵权。经审查,侵权期间该网站所
有权人不明,本案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网站系铁通海南分公司
所有,不能证明铁通海南分公司存在通过其自有网站提供下载或
在线观看《蝴蝶飞》影片的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铁通海南分公司是提供传播、路由或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属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并不提供具体的网络内容服务。(2010)三证字第3651号《公证书》仅能证明www.kankan.com网站存在涉案影视作品。因铁通海南分公司并非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对非属其营运的互联网内容没有具体的审查义务,即铁通海南分公司不负有审查该网站是否存在侵权影片的义务,不存在过错。(2010)三证内字第3652号《公证书》记载铁通海南分公司业务员曾在10050客户服务热线中宣称www.kankan.com网站系铁通海南分公司的专有电影网站,此系宣传层面之问题,并非实际或帮助实施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网尚公司也未曾因www.kankan.com网站提供涉案影片而要求铁通海南分公司断开该网站的链接。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铁通海南分公司存在法律规定的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情形,铁通海南分公司未构成对《蝴蝶飞》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网尚公司未能证明www.kankan.com网站系铁通海南分公司所有,亦未能证明海南铁通公司参与或帮助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故网尚公司有关铁通海南
分公司侵犯其《蝴蝶飞》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求,本院予以
驳回。因网尚公司起诉的侵权行为未能成立,本案不存在停止侵
权、公开道歉以及赔偿损失之问题。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
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 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 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62. 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 5元,
均由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庆
代理审判员  林  达
代理审判员  高俊华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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