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促银行业务创新
来源:新华网
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拟删除对商业银行75%的存贷比监管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专家认为,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实际,有利于商业银行适度加大信贷投放、增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也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存贷比是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存贷比高,意味着银行的盈利能力强,但存贷比并不是越高越好。为防止银行信贷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1995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存贷比监管在当时对于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过快扩张,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存贷比监管已不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和业务创新发展的需要。
与推出存贷比监管指标时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的相对单一的资产负债结构相比,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已趋于多元化,存款在负债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目前平均为78.6%,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这一比重已降到68.4%,同业负债、发行债券等在负债中占比逐步提升。
“存贷比考核的是银行的一般性存款或客户存款。近年来,由于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等因素影响,一般性存款和客户存款的增速不断下降,同业存款的比例越来越大,所以再用存贷比考核与实际是脱节的。”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
据银监会统计,2014年12月末,有271家商业银行存贷比在70%以上,其中超过75%的有86家。从当月日均存贷比看,股份制商业银行为72.42%,接近法定上限;外资银行为78.16%、村镇银行为88.29%,均突破法定上限。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由于中小银行的存贷比距离监管红线较近,取消存贷比将直接有助于中小银行释放出更多信贷资源,增强其对“三农”、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放贷能力。
除了制约商业银行信贷投放能力,“以存定贷”的监管,还使商业银行过分重视存款考核,为满足监管要求违规“拉存款”,月末、季末存款“冲时点”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商业银行将资产移到表外,一定程度上抬高了筹集成本,形成新的风险隐患。
“不少商业银行为了达标,投入很多资源拉存款,推动了市场资金价格上升,银行负债成本上升,贷款利率下降比较难。取消存贷比有助于理顺管理体制,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连平表示。
专家表示,目前商业银行已经普遍商业化、市场化经营,在自担风险的背景下,不必再给其发展戴上紧箍咒。取消存贷比监管将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改变片面依靠做大存贷款规模的经营理念和业务模式,集中精力谋求业务创新和差异化发展。
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会不会加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法制办和银监会共同研究认为,目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日益完善,存贷比不再作为监管指标后还将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防控不会受到削弱。此外,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建立,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防控措施进一步强化。
尚福林说,当前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在防控流动性风险方面,已有新的更有效的监管指标,如流动性覆盖率等,能够更为细致和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记者 李延霞 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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