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部内河水上搜救条例施行
来源:国际商报
我国界河第一部水上搜寻救助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工作进入法制化、正规化的新阶段。
黑龙江省境内江河湖泊众多,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881条、通航河流10条、大中型水库湖泊81个,中俄界河2723公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一直受到该省的高度重视。随着黑龙江省航运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船舶数量日益增多,水上事故、险情的发生频率随之增大,如何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应急搜救行动已成为摆在黑龙江省面前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水上搜寻救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助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开展,确保黑龙江省水上安全形势稳定。《条例》全文共6章,44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概念等内容。其中创设性地将水上遇险的自然人明确列入搜救范围。第二章组织任务。规定了搜救主管机构和水上搜救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明确了建立省内、国内和界河对俄搜救合作机制。其中对省内合作机制建设的规定是本《条例》的创设条款。第三章预防救助。规定了险情的预防、预警、预报机制以及搜救工作程序等,明确了水上搜救行动的暂时停止和终止条件。第四章救助保障。规定了政府对水上搜寻救助的保障责任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对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其中创设性地对漂流、湿地游等水上旅游经营单位不履行《条例》规定义务时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第六章附则。规定了财产救助的依据、军警参与救助法律适用及实施时间。
作为我国界河第一部水上搜寻救助地方性法规,《条例》出台后,将对黑龙江省的水上搜救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公民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水上遇险将在法律保证下,获得优先救助、无偿救助。特别是将水上遇险的自然人明确纳入搜救范围,这一创设性条款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二是明确了责任主体,落实了县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固化了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具体任务,理顺了搜救工作体制。三是明确了财政保障,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费落实有了法律依据,对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坏、损耗、灭失后的补偿,有了法律支持。四是建立了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搜救联动机制的建设有了法律支持,成员单位间充分合作将为搜救成功提供有力保障。五是漂流、湿地游等水上活动获得了安全保障。条例明确了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水上旅游业务的经营单位水上应急保障责任和义务,保障了漂流、湿地游等水上活动参与人员在水上遇险时,能得到及时救助。《条例》的颁布,将黑龙江水上搜救工作推向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对于承担落实任务的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则面临着有法必依的新考验和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