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商标法5月1日起实施
“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持有人将担责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4月18日讯 记者余瀛波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今天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予以了明确。通知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通知强调,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责任编辑:葛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