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相关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因为根据它们不可分离的特性,新增的建筑物应当一起处分,处分出来的钱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价,另一份是新增建筑物的对价。抵押权人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价的优先受尝权,对新增建筑物的对价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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