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知识产权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石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石某发现海口某楼盘广告未经过其同意亦未支付相应报酬,使用其创作的摄影作品。经过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提起诉讼维权。经过律师的努力,本案最终胜诉。
【本案焦点】
1、 石某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2、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3、 石某的损失金额。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号
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海口某机场广告公司
原告石某与被告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海口某机场广告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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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摄影底片,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被告某公司在使用原告上述作品时,未经原告同意,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机场公司在发布广告时,未尽审查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就原告关于被告赔偿损失X万元以及律师费XXX元、公证费XXX元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证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应予以赔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合理的律师费。对于其他损失部分,考虑到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本院酌定该损失部分为XXX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限二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国都市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该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 被告应予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XXX元。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6元,由原告负担1522元,被告负担3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宏壮
审 判 员 蔡红曼
代理审判员 陈杨丽
书 记 员 韩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