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知识产权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琼民二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某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海南xx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贾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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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xx系《海口xx夕照》摄影作品的作者,依法对该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被上诉人xx公司未经著作权人xx的许可,将xx的摄影作品擅自使用在xx公司的招商广告上,已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之规定,xx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令xx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向xx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但对一审法院判令xx公司赔偿xx元损失,xx认为应以xx公司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支持其一审诉请赔偿损失X万元的诉讼请求。上诉人xx对其请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xx公司的违法所得为XX万元,故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判令xx公司赔偿xx元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由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范忠
审 判 员 戴义斌
审 判 员 高江南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