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代理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海南海口著作权律师】李武平代理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琼民二终字第x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XXXXX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海口X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口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海口公司负担11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江南

审 判 员 范

审 判 员 戴义斌


书 记 员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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