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著作权律师】李武平代理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琼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XX年X月XX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海口X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口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海口公司负担11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江南
审 判 员 范忠
审 判 员 戴义斌
书 记 员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