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建筑律师]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某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因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没有技术能力解决三亚某供水工程项目的技术问题,2003年11月2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友好协商就三亚某供水工程施工与管理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由原告以本行高级技术人才的身份参加三亚某供水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包括组织人员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个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管理,负责全部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协调与安排工作等;工程完工后,原告数次要求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支付上工程余款,均遭拒绝,遂引起纠纷,原告王某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代理此案,最终胜诉。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陈春丽,系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

被告某公司海南分公司

第三人海南某某水业(集团)公司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某公司海南分公司﹑第三人海南某(集团)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第三人海南XX水业(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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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工程款677906.3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2008年4月2日至本院所确认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步一年期贷款利率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513元,由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负担10000元,原告负担4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绍清
审 判 员 史燕燕
人民陪审员 李运全



书 记 员 黄杰梅


正凯编辑:Che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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