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2月,所里的一个律师邀我去海甸岛吃狗肉,记得那是周五的晚上,当我赶到狗肉店,已坐满了三个人,其中还有所里的一名律师,还有两个我认识的人,经介绍,这两个人是一起抢钱案的被害人的亲属,他的父亲被抢被杀死,上午刚拿到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几名被告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被害人亲属咨询我们,这个判决公平吗?为什么不判死刑?我上诉有希望吗?在座的一名律师告诉他,刑事案件上诉比不加刑,被害人只能就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公诉人提起抗诉才有希望…
当天晚上,我们三个律师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一审刑事部分判决量刑轻,应当判死刑,理由是这起共同抢劫犯罪导致死亡的后果,被害人亲属应当行使控告的权利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抗诉;第二中意见认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一棍被告都不承认,所以判无期也没错。第二天,被害人亲属去找公诉人,公诉人以上述第二种意见表示不抗诉。
我至今认为,这起案件判处被告无期徒刑偏轻,本案应从共同犯罪的组织作用认定首犯,并给首犯处以极。大家想一想,一个在果园守夜的人,突然遭到几名歹徒的抢劫,并活活当场打死,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这样的判决结果,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符吗?公平吗?
元旦后,我和几位律师朋友一起喝茶聊天,有一位律师拿出一篇论文给我们看,该论文的核心是在刑事诉讼中“慎刑慎罚”,这天真热闹,一种意见认为这篇论文精彩,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篇论文法治原则,并且“慎刑慎罚”理念主要在实体法上考虑比较解决实际问题,在程序法方面过分强调“慎刑慎罚”,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反而不利于社会和谐,我是持后一种意见,上述的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我想,做为法律人,永远要坚持法律至上、坚持公平正义,因为这比主观色彩过重的“慎刑慎罚”强千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