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强化信息披露 明确激励对象

   法制网12月18日讯  证监会今日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取代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明确了激励对象的范围。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办法》修订的总体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并拟将《办法》效力层级提升为证监会部门规章。

   依据征求意见稿,《办法》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完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与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负面清单。对上市公司而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者,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明确不能成为激励对象者,这些人员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等。

   据张晓军介绍,《办法》主要内容还包括: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间隔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强制间隔期等方面要求;基于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规定;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对决策、授予、执行等各环节提出细化要求;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张晓军称,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对于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推动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机制,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优化投资者回报能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截至2015年10月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775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077个,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创新型公司的积极性尤为明显。(记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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