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文机构: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法规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日期:2009-03-25  实施日期:2009-03-26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5日


 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8月23日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自2009年3月25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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