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发文机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法规文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5-27  实施日期:2009-06-0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促进市、县、自治县经济发展,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13.5公顷以下”。

  本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官方网址: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维权在线

海南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网

海南建设工程律师网


par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