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两院发布行政公益诉讼“操作指南”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8月4日电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和管辖、起诉与审理、撤诉与上诉、判决和执行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纪要明确指出,在提起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三大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在一个月内仍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纪要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则由该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所派出庭的人员称之为“检察人员”。对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法律监督。若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期间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使受损害的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得以修复或者风险得以消除,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或者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记者 李光明 范天娇 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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