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刑事辩护律师】李武平为何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案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6)粤Olll刑初20XX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 2016]1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 6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及其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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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X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X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何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朝徒刑X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5年XX月XX日至2016年X月X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何X的违法所得XXXX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等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易细姣
人民陪审员陈秀娥
人民陪审员刘桂英
二O一六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尤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