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房地产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6)琼9 0 02民初XXX号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隋鹤,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琼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XX与被告琼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 0 1 6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6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 0 XX年XX月X日,原、被告签订《琼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琼海市XX镇城南XX花园X幢X单元X层XXX号房屋,该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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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琼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人氏币XXXXXX元(违约金从2 0 1X年XX月XX日起按已付房款XXXXX元的日万分之X计算至2 01 6年X月X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由原告王XX负担XXX元,被告琼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陈宏友
审 判 员符儒超
人民陪审员庞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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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二O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燕萍
书 记 员 黄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