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5)龙民一初字第1xxx号
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吴为民,分别为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海南海口XX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铝业公司)及第三人海南海口XX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假日酒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吴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铝业公司、第三人XX假日酒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XX假日酒店公司分别于20xx年xx月1日、20xx年x月22日签订的、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由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承接的《XX大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无条件腾退由其承租的坐落于海口市大同路xx号XX大厦xx层的房产,将该房产交还给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
三、限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自20xx年3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租金计算方法为:2013年xxxxxxx元;20XX月1日至201X年 2月28日年租金人民币XXXX元,201X年X月1日至201X年X月28日,每年租金人民币XXXXXXXX元;2015年3月1日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年租金人民币XXXXXXX计算);
四、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承租房产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用损失(按按年租金XXXXXX元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XX元,由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家炎
人民陪审员 许登萍
人民陪审员 周文越
书 记 员 罗明茜
二O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