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刑事辩护律师】李武平为张某受贿罪辩护案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5)海南一中刑一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15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 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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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张某是否具有投案自首情节问题
经查,因发现XXX开发公司项目运营部存在非法收受施工方发放补助XX万元及以罚款方式隐瞒、截留应上交公司财务资金XX万元,2 01 4年7月2 5日,XXX区纪工委对张某进行“两规”,张某除承认上述事实外,还在XXX区纪工委没有掌握受贿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收受李某等XX人贿赂的事实;张某因涉嫌犯罪,移交XXX县检察院后,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鉴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张某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即便该违法行为性质构成犯罪也与张某如实交待的受贿罪属于不同种罪行,故张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投案自首要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系在国有公司中负责履行的公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监管工程招工现场管理、工程款审核拨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索要或者伙同他人索要财物共计XX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够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具有自首情节,故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XX年X月X日至2 0XX年X月X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X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是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