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68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1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5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  2 01 31 02 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XXXX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一个月内还清。但被告借款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末归还借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告借款本金XXXXXX元,并支付自2 01 31 12 6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XXXXXX元,两项共计XXXXXX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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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XXXXXX元给被告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末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XXXX元及逾期还款的银行利息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某借款XXXXX元及利息(以XXXXX元为本金计算,从2 0 1 31 12 6日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X元,白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郭远英

代理审判员  王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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