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房地产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赵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别墅房屋质量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在海南某旅游度假区购买了近千万元的别墅一栋,合同约定为精装修,原告在全额支付购房款,被告交付房屋,原告入住后发现,该栋别墅存在诸多的房屋质量问题,诸如墙体偏位、大理石破损等,原告多次向被告反应要求整改维修解决问题均未果。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李武平律师代理本起房屋质量纠纷,经李武平律师的努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维修义务。
【审理结果】
海南省XX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4)陵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赵XX诉被告海南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 0XX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 0 1 4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林XX、李武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赵XX于受理之日提出鉴定申请,至2 0 1 5年4月1 3日结束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2 0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县XX镇XX旅游度假区XXXX第XXXX区XX幢XX号住宅别墅(以下简称“XX栋别墅’’)建筑层数地上三层,建筑面积XX平方米,套内面积XX平方米,商品房单价为XX元/平方米,总金额XXXXXXX元整。原告购买
的XX栋别墅为精装修,合同附件三中对装饰、设备、节能的交楼标准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额支付了购房款XXXXXXX元。但是,原告入住后发现XX-XX 别墅存在墙体偏位等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具体表现在:别墅一层一个房间偏差XXmm、三层主卧偏差XXmm、书房偏差XXmm、洗手间偏差XXmm、楼梯间偏差XXmm、一层大厅和三层大理石地面风化、破损严重,墙壁纸变色、开裂,户外回填土里有大量的建筑垃圾等。原告多次向被告反应要求整改维修解决问题。2 0XX年X月XX日,浙江省XX三建作为施工方。作出《XXXX-1区新一期XX-XX栋内墙整改方案》,针对XX-XX栋别墅D轴墙体出现偏位提出处理方案。原告认力,XX-XX栋别墅出现墙体偏位等严重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出现漏水和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房屋的长久使用,被告作为开发商,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浙江省XX三建的整改方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述房屋质量问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按国家标准对原告购买的位于XX县XX镇XX旅游度假区XXXX第XXXX区D1幢XX-XX号别墅的墙体偏位等质量问题,根据《检验报告》进行整改维修,并经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维修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具体整改维修方案以检验结果为准)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因上述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以及房屋贬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具体赔偿数额以评估结果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公司交付的房屋质量合格也符合合同约公司的房屋也经过验收合格,房屋也按期交付给原告原告认为屋内的偏位并不像原告说的那样严重,而且提出了问题所在后我们也让工人进行整改,可是原告不让我司人员进场整改。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与被告海南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 0 XX年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县XX镇XX旅游度假区XXXX第XXXX区D1幢XX号住宅别墅(以下简称“XX-XX栋别墅”)建筑层数地上三层,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套内面积XXX平方米,商品房单价为XXXXX元每平方米,总金额XXXXXXX元整。双方已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交付了房屋,原告也已居住使用。原告搬进去居住后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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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虽然双方已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但原告在入住房屋之后发生房屋墙体轴线偏差现象,经海南XX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确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经被告进行整改修复后,应当依照建设部发布的相关验收标准予以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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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南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 0日内,按海南XX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XXXXX《司法鉴定掘专》对原告赵XX购买的位于XX县XX镇XX旅游度假区XXXX第XXXX区D1幢XX-XX号住宅别墅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修复,修复费用由被告海南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原告赵XX负担XXXX元,由被告海南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文红
审 判 员 翁珍珍
人民陪审员 李少霞
二O-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彬彬